要旨
法院裁定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後,應適用民法第 1009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成為分別財產制,並依非訟事件法第 104條第 2 項規定,由法院於破產宣告後,囑託登記處辦理登記
主旨
法院應於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後,囑託登記處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請 查照。
說明
一、民法第 1009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另非訟事件法第 104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其因夫妻一方破產而成為分別財產制者,法院應於破產宣告後,囑託登記處登記之。」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清算程序係屬簡易破產程序(該條例第 84條立法理由參照),法院依該條例裁定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後,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法院為旨揭裁定後,尚未囑託登記處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者,應予補辦。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院台廳民二字第 1010036678 號函,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