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9)法律字第 8097 號
要旨
民法第一千零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有關登記之公告規定,原意似僅在俾眾週知,不能解為其夫妻財產制契約生效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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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十條有關登記之公告規定,原意似僅在俾眾週知,不能解為其夫妻財產制契約生效之日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