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20-1 條
- 1.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 2.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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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20條之1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通知後,須於五日內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通知失效;公示催告中第三人申報時,十日內未起訴亦同。
Q · 禮券、無記名債券掉了,打電話掛失就安全了嗎?
依民法第720條之1,無記名證券遺失通知只給你五天緩衝。五日內未向發行人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之證明,通知就自動失效,發行人又可對善意持有人付款。進入公示催告後,若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你還須在十日內提出已起訴之證明,否則一樣前功盡棄。
白話解讀
你掉了一張無記名證券(像是禮券、商品提貨券、無記名債券),第一反應是趕快通知發行人「別讓人來兌領」。對,這個通知有用,但只有五天的有效期。五天內你沒去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一個讓法院公告「這張票作廢」的程序)並把證明書送回發行人手上,你的通知就自動失效,發行人又可以對任何拿著票來的人付款。後段更狠:就算你進入公示催告了,只要程序中有人跳出來主張「這張是我的」,你又得在十天內對他提告並把起訴證明送過去,沒做就一樣前功盡棄。法律不是不保護你,是要求你動作要快、流程要走完。多數人以為打個電話就安全了,結果券被別人兌走還搞不清楚自己哪一步漏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720條之1為無記名證券掛失救濟的時效規範,設兩道期限:持有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通知後,須於五日內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通知失效;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第三人申報權利者,須於十日內提出已起訴之證明,逾期通知亦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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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720條之1是什麼?▾
無記名證券掛失通知的時效規定,五日內須聲請公示催告,否則通知失效。
Q2無記名證券掛失通知有效多久?▾
通知後僅五天緩衝期,五日內未提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即自動失效。
Q3什麼是公示催告?▾
由法院公告催告不明權利人申報,逾期未申報即作成除權判決使證券失效的程序。
Q4五日期限從哪天起算?▾
自發行人收到遺失、被盜或滅失通知之日起算,建議以存證信函確立起算點。
Q5公示催告中有人申報權利怎麼辦?▾
法院會通知你,須於十日內對申報人提出已起訴之證明予發行人,否則通知失效。
Q6禮券、提貨券適用這條嗎?▾
凡法律性質屬無記名證券者均適用,包含無記名債券、部分商品禮券與提貨券。
Q7沒在期限內動作會怎樣?▾
通知失效,發行人對善意持有人付款免責,遺失人原則上無法再對抗該給付。
Q8這條跟票據掛失止付有關嗎?▾
同源於票據法第18條的五日內聲請公示催告機制,設計邏輯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tage | deadline | required_action | if_missed |
|---|---|---|---|
| 掛失通知 | 起算點 | 書面通知發行人遺失/被盜/滅失 | 無通知即無救濟起點 |
| 聲請公示催告 | 通知後五日內 |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提出證明予發行人 | 通知失效,發行人對善意持有人付款免責 |
| 對申報人起訴 | 法院通知第三人申報後十日內 | 對申報人起訴並提出起訴證明予發行人 | 通知失效,給付義務恢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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