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720條之1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通知後,須於五日內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通知失效;公示催告中第三人申報時,十日內未起訴亦同。
Q · 禮券、無記名債券掉了,打電話掛失就安全了嗎?
不夠,五日內還要聲請公示催告,否則通知失效
依民法第720條之1,無記名證券遺失通知只給你五天緩衝。五日內未向發行人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之證明,通知就自動失效,發行人又可對善意持有人付款。進入公示催告後,若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你還須在十日內提出已起訴之證明,否則一樣前功盡棄。
你掉了一張無記名證券(像是禮券、商品提貨券、無記名債券),第一反應是趕快通知發行人「別讓人來兌領」。對,這個通知有用,但只有五天的有效期。五天內你沒去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一個讓法院公告「這張票作廢」的程序)並把證明書送回發行人手上,你的通知就自動失效,發行人又可以對任何拿著票來的人付款。後段更狠:就算你進入公示催告了,只要程序中有人跳出來主張「這張是我的」,你又得在十天內對他提告並把起訴證明送過去,沒做就一樣前功盡棄。法律不是不保護你,是要求你動作要快、流程要走完。多數人以為打個電話就安全了,結果券被別人兌走還搞不清楚自己哪一步漏了。
民法第720條之1為無記名證券掛失救濟的時效規範,設兩道期限:持有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通知後,須於五日內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通知失效;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第三人申報權利者,須於十日內提出已起訴之證明,逾期通知亦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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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電話掛失只是通知的開始,依民法第720-1條你必須在五天內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把證明送回發行人,否則通知失效。發存證信函比打電話安全,因為能精確證明發行人哪一天收到,五天的倒數才有起算點。
還不行。如果程序中有人主張這張券是他的,法院會通知你,你必須在十天內對他提告並把起訴證明送到發行人手上,否則掛失通知一樣失效。法院只負責通知,後面的對抗動作要你自己發動。
立即書面通知發行人,並在五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把證明送回發行人,否則通知失效。
無記名證券掛失通知的時效規定,設五日聲請公示催告、十日對申報人起訴兩道期限。
由法院公告催告不明權利人申報,逾期未申報得作成除權判決使證券失效的非訟程序。
僅五天緩衝期,第六天起若未提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通知自動失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向管轄法院聲請,取得收件證明後五日內送達發行人。
自發行人收到掛失通知之日起算,建議以存證信函固定起算點與收受日期。
法院通知後十日內對申報人起訴,並把起訴證明送達發行人,否則通知失效。
繳納公示催告聲請費(非訟性質規費)與登報公告費,金額依法院與報費而定。
兩者都設五日聲請公示催告機制,720-1 適用無記名證券,票據法18條適用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只給五天緩衝、不凍結流通;公示催告經除權判決才能對抗發行人取得權利。
| stage | deadline | required_action | if_missed |
|---|---|---|---|
| 掛失通知 | 起算點 | 書面通知發行人遺失/被盜/滅失 | 無通知即無救濟起點 |
| 聲請公示催告 | 通知後五日內 | 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提出證明予發行人 | 通知失效,發行人對善意持有人付款免責 |
| 對申報人起訴 | 法院通知第三人申報後十日內 | 對申報人起訴並提出起訴證明予發行人 | 通知失效,給付義務恢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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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證券持有人向發行人為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後,未於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其通知失其效力。 前項持有人於公示催告程序中,經法院通知有第三人申報權利而未於十日內向發行人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解決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之問題,俾免久延時日致損及他人利益,爰仿票據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持有人於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中,如有第三人申報權利,實務上法院通常以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如當事人未向法院起訴以確定所報權利之歸屬,則法律關係將久懸不決,損及他人利益,爰於第二項明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解決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之問題,俾免久延時日致損及他人利益,爰仿票據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持有人於聲請法院為公示催告中,如有第三人申報權利,實務上法院通常以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如當事人未向法院起訴以確定所報權利之歸屬,則法律關係將久懸不決,損及他人利益,爰於第二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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