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 條(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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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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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 條規定:一定數量以文字或號碼數次表示而不符,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以最低額為準。
Q · 合約上同一筆金額寫了好幾次、數字都不一樣,到底以哪個為準?
查不出真意時,依民法第 5 條以最低額為準
依民法第 5 條,當一定數量用文字或號碼重複表示好幾次卻彼此矛盾時,法院會先查明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若依溝通紀錄等證據仍無法決定何者為原意,就以其中最低的金額為準。立法選擇在「搞不清楚」時保護負擔給付的一方,並與第 4 條(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形成一組數額解釋規則。
深度解讀
合約上寫了三次金額,三次數字不一樣。你該付多少?大多數人直覺是「取中間值」或「看哪個比較合理」。法律的答案出乎意料地簡單粗暴:付最少的那個。這條處理的是同一份文件裡,同一個數量用文字或數字重複出現好幾次,結果每次寫的不一樣的情況。法院會先試著找出雙方真正的意思,但如果找不出來,就自動適用最低額。為什麼是最低額而不是最高額?因為法律在「搞不清楚」的時候,選擇保護那個要付錢的人。這條和前一條(第4條)是一組:第4條處理「文字跟數字不一致」的問題(以文字為準),這條處理「同一種表示方式出現多次但彼此矛盾」的問題(以最低額為準)。兩條搭在一起,就是法律替你寫好的「合約出包處理手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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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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