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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民法 第 5 條(以最低額為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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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y
14 days ago
司法類科
文字(五百元)+數字(600元):文字為準(五百元)
文字(五百元)+文字(六百元):最低數額(五百元)
數字(500元)+數字(600元)最低數額(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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