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 條規定:一定數量以文字或號碼數次表示而不符,法院不能決定原意時,以最低額為準。
Q · 合約上同一筆金額寫了好幾次、數字都不一樣,到底以哪個為準?
查不出真意時,依民法第 5 條以最低額為準
依民法第 5 條,當一定數量用文字或號碼重複表示好幾次卻彼此矛盾時,法院會先查明當事人真正的意思;若依溝通紀錄等證據仍無法決定何者為原意,就以其中最低的金額為準。立法選擇在「搞不清楚」時保護負擔給付的一方,並與第 4 條(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形成一組數額解釋規則。
合約上寫了三次金額,三次數字不一樣。你該付多少?大多數人直覺是「取中間值」或「看哪個比較合理」。法律的答案出乎意料地簡單粗暴:付最少的那個。這條處理的是同一份文件裡,同一個數量用文字或數字重複出現好幾次,結果每次寫的不一樣的情況。法院會先試著找出雙方真正的意思,但如果找不出來,就自動適用最低額。為什麼是最低額而不是最高額?因為法律在「搞不清楚」的時候,選擇保護那個要付錢的人。這條和前一條(第4條)是一組:第4條處理「文字跟數字不一致」的問題(以文字為準),這條處理「同一種表示方式出現多次但彼此矛盾」的問題(以最低額為準)。兩條搭在一起,就是法律替你寫好的「合約出包處理手冊」。
民法第 5 條為契約數額解釋規範:同一筆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表示而不一致,且法院無法確定當事人原意時,以其中最低額為準。本條與第 4 條(文字優先於號碼)構成數額矛盾的雙層處理機制,背後體現「疑義利益歸於債務人」的解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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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同意當然可以改,簽補充協議或更正文件即可。問題通常出在雙方已鬧翻時,單方面改沒有效力,只能走法院。法院會看簽約時的溝通紀錄判斷真意,找不到就適用第 5 條最低額規則。
第 4 條處理文字與號碼不一致(以文字為準);第 5 條處理同類表示多次出現互相矛盾(以最低額為準)。同時出問題時,先用第 4 條確定文字優先,再用第 5 條從多次文字表示取最低額。
票據適用票據法第 7 條:文字與號碼不符以文字為準、多次記載不符以最低額為準,邏輯與民法第 4、5 條一脈相承。實務上銀行多直接退票要求重開。
法院先查真意,查不出來依民法第 5 條取最低額,不是取中間值或合理值。
處理同一數量多次表示互相矛盾的規則,無法確定原意時以最低額為準。
指法院依報價單、對話、議價紀錄等證據仍無法判斷雙方真正想定的金額。
保護負擔給付的債務人,並讓通常起草合約的債權人承擔寫不清楚的風險。
圈出所有金額位置逐一核對 → 蒐集簽約往來紀錄 → 書面引用第 5 條主張最低額 → 必要時委任律師。
提出報價單、議價 email、LINE 對話、錄音等簽約過程證據供法院判斷真意。
舉證責任在主張高額方,須證明雙方真意就是該數字,否則法院判最低額。
本條無特定時效,但相關契約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25 條 15 年消滅時效,越早處理證據越完整。
先用第 4 條確定文字優先於號碼,再用第 5 條從多次文字表示中取最低額,順序不能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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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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