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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 條(以最低額為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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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hinyu1024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文字之最低額
anny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文字(五百元)+數字(600元):文字為準(五百元)
文字(五百元)+文字(六百元):最低數額(五百元)
數字(500元)+數字(600元)最低數額(500元)
vi7856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以文字「及」號碼數次表示者▶️以文字最低額為準。 📌依據票據法第7條,票據上記載之金額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相對民法為特別法應予優先適用,故無須推求當事人之真意,逕行以票據上之文字為準。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為本法§4條的加強版 最低額是以文字的最低額,因為是§4說以文字為準
nina231525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視同已出生to第6條
barleybala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