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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保決字第 0176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於申請補償後死亡,其申請案是否逕行駁回之法律疑義案

主旨

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於申請補償後死亡,其申請案是否逕行駁回之法律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 復貴署九十年五月四日檢文公字第○○○三五八號函。

二 按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復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順序係依身分法上之一定親屬關係作為申請條件,具有一身專屬性,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受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暫時補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如申請人於申請時死亡,其申請之權利既已消滅,本法第一條所揭示對該申請人之直接保護目的亦已消失,故其法定繼承人即無法據以代為申請或繼承,是該申請案於申請程序中應逕行駁回,如已作成補償決定書並為通知時亦無由據以請領。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法保字第 10010034730 號函,修正函釋意旨,將可繼承之時間點更正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起,即申請人若符合申請條件,雖於申請後作成決定書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仍可繼受領取遺屬補償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保決字第 0176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5 月 31 日發布,要旨: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人於申請補償後死亡,其申請案是否逕行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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