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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函民字第 22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7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查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夫能證明於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此固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所明定,但此項否認權專屬於夫,並應依訴訟程序以該子女為他造當事人提起訴訟,求為判決確認非其子女。又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五百九十條規定,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不適用於否認子女之訴,故程炳松否認程翹茵為其所生之女,性質上自不得在法院成立調解。又本件非以該程翹茵為對造當事人,而僅由程炳松與其妻陳金鑾二人間成立調解,其當事人適格亦屬有所欠缺,是此項調解筆錄,似難作為撤銷該程翹茵為程炳松所生之女身分登記之依據。

全文內容

查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夫能證明於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同居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此固為民法第一○六三條所明定,但此項否認權專屬於夫,並應依訴訟程序以該子女為他造當事人提起訴訟,求為判決確認非其子女。又依民事訴訟法 (舊) 第五九○條規定,關於認諾及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不適用於否認子女之訴,故程○松否認程○茵為其所生之女,性質上自不得在法院成立調解。又本件非以該程○茵為對造當事人,而僅由程○松與其妻陳○鑾二人間成立調解,其當事人適格亦屬有所欠缺,是此項調解筆錄,似難作為撤銷該程○茵為程○松所生之女身分登記之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7)台函民字第 22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7 年 04 月 20 日發布,要旨:查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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