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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秘台廳民一字第 13836 號
要旨
不放假之國定假日,由法官就具體個案斟酌是否定庭期;該日如為期間之末日,原則上無其日之次日代之之問題
全文內容
一 關於因政府推行週休二日而改為不放假之國定假日,法院是否定庭期,宜由各法院法官就具體個案斟酌情形決定之,如因法官所定期日造成當事人等之困擾,該當事人等得據以向法官表示意見,法官自得斟酌各情以作決定。
二 因政府推行週休二日而改為不放假之國定假日,如為期間之末日,而應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因法院於該日不放假,自無以其日之次日代之之問題;如該日係當事人間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期日或期間之末日,須於其日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給付時,始得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以其日之次日代之。上開見解業經本院與法務部第一一四次業務會談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