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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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規定,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條規定,未依前揭辦法規定於期限內繳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五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並加計利息等處分。上開內容係規範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繳納時機,以及逾期繳納或未繳納者之處分規定。
二、復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採預繳制度,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先完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程序,始得動工。又空氣污染防制費應繳金額之計算,係以施工規模(工期與面積之乘積)或工程合約金額為費基,其中工期之認定,係以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中所載開工與完工日期為基準,故前揭辦法所稱「開工前」,係指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中所載開工日期之前一日而言,而非指開工動作之前。
三、另依民法第 122 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本案營建工程開工日為星期日,其業主應於開工前(即星期六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惟開工前一日(星期六)及次日(星期日)均屬假日,依前述說明,營建業主得順延至星期一繳費,免依前揭規定徵收其滯納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