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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6 年 07 月 25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規定,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條規定,未依前揭辦法規定於期限內繳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五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並加計利息等處分。上開內容係規範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繳納時機,以及逾期繳納或未繳納者之處分規定。

二、復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採預繳制度,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先完成空氣污染防制費申繳程序,始得動工。又空氣污染防制費應繳金額之計算,係以施工規模(工期與面積之乘積)或工程合約金額為費基,其中工期之認定,係以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中所載開工與完工日期為基準,故前揭辦法所稱「開工前」,係指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中所載開工日期之前一日而言,而非指開工動作之前。

三、另依民法第 122 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本案營建工程開工日為星期日,其業主應於開工前(即星期六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惟開工前一日(星期六)及次日(星期日)均屬假日,依前述說明,營建業主得順延至星期一繳費,免依前揭規定徵收其滯納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