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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33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出境期限,得否排除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之適用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以下簡稱外來人口) 停留出境期限,得否排除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局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九十) 境行齡字第九八○二五號函。

二 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家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參仿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反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乃上開休息日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給付,為杜爭議,統一規定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故上開休息日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非就為行政行為之個別行政機關定之。準此,本件有關人民停留出境期限之期間末日計算,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屬對人民有利者,除法律另有明文外,仍應依首揭規定計算期間,不因交通運輸每日運輸,機場、港口服務人員輪班執勤而排除其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333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3 日發布,要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出境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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