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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500221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勞動節及軍人節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 5 月 1 日勞動節及 9 月 3 日軍人節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6 月 5 日交路字第 0950035393 號函。

二、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參仿民法第 122 條規定,又民法第 122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因上開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給付,統一規定以其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故上開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本部 90 年 9 月 24 日法 90 律字第 033380 號函及司法院 87 年 6 月 24 日(87)秘台廳民一字第 13836 號函參照)。準此,行政機關於 5 年 1 日勞動節及 9 月 3 日軍人節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500221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7 月 04 日發布,要旨:有關勞動節及軍人節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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