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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04718 號
要旨
關於各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而言,因此,如星期六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適用之疑義
主旨
貴局函詢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於星期六為政府公告應補行上班日者,應如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9 年 1 月 27 日智法字第 0991860005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上開規定,係參仿民法第122 條規定,又民法第 122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因上開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給付,統一規定以其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故上開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準此,如星期六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之適用(本部 95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50022148 號函參照)。正 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