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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鳳令參字第 41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3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耕地承租人欠租,出租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亦須先經調解、調處

全文內容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第二項之立法意旨,在於使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儘先由熟諳當地租佃情況之鄉鎮 (區)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及縣 (市) 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以減農民訟累,承租人欠納地租而須由出租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不能謂租佃間無爭議存在,又聲請發支付命令雖屬督促程序,但依 (舊)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第一項 (現行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其結果常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如未經上開委員會調解、調處,即將與首開條例之規定相違,貫徹該條例立法便民之旨,似應解為耕地出租人求償欠租亦非經上開委員會調解及調處,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3)台鳳令參字第 41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3 年 06 月 22 日發布,要旨:耕地承租人欠租,出租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亦須先經調解、調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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