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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20023324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按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乃避免有送達不正確之情事,並可計算法定期間有無扣除在途期間等,屬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所為之必要處理方式

主旨

有關民眾質疑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危害個人資料之保護 l 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 102 年 9 月 3 日郵字第 1022805322 號函。

二、按法院訴訟文書之送達,旨在將訴訟文書通知予特定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使其有知悉訴訟文書內容之機會,俾為相應之訴訟行為;此關乎當事人訴訟權之保障與行使,必依法定方式為之,始得發生一定法律效果。本院為規範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之程序,分別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權,會同行政院訂定旨揭辦法以為作業準據。

三、次按送達處所乃送達人於送達證書之法定應記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141 條第 1 項第 4 款、行政訴訟法第 83 條準用前開規定)。實務上為便利送達人製作送達證書,由法院先行於送達證書填載應受送達人地址,如實際送達處所與該地址相同,送達人於送達證書之送達處所欄勾選「同上記載地址」即可;倘二者不同時,則應由送達人填載實際送達處所,俾向法院陳明其實際送達之處所,以杜送達不正確之流弊,並作為計算法定期間有無扣除在途期間等相關訴訟權利行使事項之審酌資料。是以,旨揭辦法規定送達證書填載之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符合立法意旨,並未逾越授權範園,且屬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所為個人資料之處理,尚難認危害個人資料之保護。

正本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張貼法學檢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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