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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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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送達證書應由行政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先行填明下列事項,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交送達之行政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 四、送達處所。
  2. 2.前項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5 條,送達證書應該由行政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的規定填寫以下事項,然後黏附在信封上: 1. 送達的行政法院。 2. 應受送達的人。 3. 應送達的行政訴訟文書。 4. 送達的地點。 如果前述的送達地點與實際送達的地點不同,郵務機構的送達人應該修正並簽名。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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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送達證書應由行政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先行填明下列事項,黏附於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