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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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5 條,送達證書應該由行政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的規定填寫以下事項,然後黏附在信封上: 1. 送達的行政法院。 2. 應受送達的人。 3. 應送達的行政訴訟文書。 4. 送達的地點。 如果前述的送達地點與實際送達的地點不同,郵務機構的送達人應該修正並簽名。
相關函釋 1 則
- 送達證書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第八十三條條文
- 第一百四十一條條文
- 送達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行政訴訟法 第 8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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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