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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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6條,當行政訴訟文書由同居人、受雇人、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收時,送達證書上必須註明代收者的姓名和其與應受送達人之關係。 舉例而言,假設在一個住宅中,同居的家庭成員A是被告,而家裡的家政人員B被委託代收行政訴訟文書。在文書送達時,如果行政機關使用了送達證書,那麼證書上應該註明B的姓名以及他們與A的關係,例如"代收人:B,與被告A關係:家政人員"。這樣的註明可以確保對代收行為的合法性有更明確的證據。
- 送達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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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