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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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郵務送達證書應於送達之翌日,行政訴訟文書及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行政法院。若送達處所與行政法院不在同一地,則應按該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 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範例:若行政訴訟文書由郵務機構送達到無法送達,並製作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則這些文件應於無法送達後的翌日,繳還原寄的行政法院。如果送達處所與行政法院不在同一地,則根據交通情形所需的時間,行政法院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收到這些文件。
- 送達證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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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