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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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送達證書,法院應先行填明下列各款後,黏附於封套之上: 一、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 四、送達處所。
- 2.前項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據實更正並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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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5條,有以下內容: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送達證書應填明下列各項資訊並黏附於封套的上方: a) 送達的法院。 b) 應受送達的人。 c) 應送達的訴訟文書。 d) 送達的地點。 2. 如果送達的地點與實際送達的地點不同,郵務機構的送達人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正並簽名。 舉個例子,假設某訴訟案件中,法院向被告送達了一份起訴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要求,送達證書應該填寫法院的名稱、被告的姓名、送達的訴訟文書為起訴狀、送達的地點為被告的住所。如果實際上送達的地點與被告的住所不同,郵務機構的送達人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正並簽名。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送達證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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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