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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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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人應受送達人本人,其於送達證書上之簽名或蓋章難以辨識,或因不能書寫僅按捺指印於其上者,郵務機構送達人應記明其姓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6條,如果受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且其在送達證書上的簽名或蓋章難以辨識,或因無法書寫只按捺指印,郵務機構送達人應該在證書上記明這個人的姓名。 參考資料:行政院郵政署郵政機關訴訟文書送達辦法公告(https://www.fia.gov.tw/Upload/Relfile/3/636779559287329603.pdf)

  • 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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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其於送達證書上之簽名或蓋章難以辨識,或因不能書寫僅按捺指印於其上者,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