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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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6條,如果受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且其在送達證書上的簽名或蓋章難以辨識,或因無法書寫只按捺指印,郵務機構送達人應該在證書上記明這個人的姓名。 參考資料:行政院郵政署郵政機關訴訟文書送達辦法公告(https://www.fia.gov.tw/Upload/Relfile/3/636779559287329603.pdf)
- 非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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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