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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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7條,郵務送達證書、訴訟文書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在翌日繳還原寄法院。如果送達處所与法院不在同地,則應根據該地交通情形所需的日數进行繳還。 例如,如果法院位於台北市,郵務機構在花蓮縣進行送達,則在送達或不能送達后的翌日,郵務機構應將郵寄的送達證書、訴訟文書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送回原寄法院,根據台北市到花蓮縣所需的郵件運送時間,進行繳還。
- 送達證書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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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