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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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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送達證書訴訟文書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其送達處所與法院不在同地者,應按該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7條,郵務送達證書、訴訟文書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在翌日繳還原寄法院。如果送達處所与法院不在同地,則應根據該地交通情形所需的日數进行繳還。 例如,如果法院位於台北市,郵務機構在花蓮縣進行送達,則在送達或不能送達后的翌日,郵務機構應將郵寄的送達證書、訴訟文書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送回原寄法院,根據台北市到花蓮縣所需的郵件運送時間,進行繳還。

  • 送達證書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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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郵務送達證書、訴訟文書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其送達處所與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