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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務送達證書訴訟文書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其送達處所與法院不在同地者,應按該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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