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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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4條,法院交付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時,有以下規定: 1. 送達訴訟文書的時間可以是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 2. 送達訴訟文書的時間可以在日出前或日沒後。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送達訴訟文書的有效性,並提供法院彈性的交付時間。具體依據法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了送達無法依據前兩條規定進行的情形,可以將文件寄存在自治或警察機關,並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事務所或營業地門口貼上送達通知書,這也被視為有效的送達。根據此規定,送達通知書被貼上後即被視為送達,受送達人是否前來領取送達文件並不影響送達的效力。 舉例來說,假如法院將訴訟文件交由郵務機構進行送達,並在文件上明確註明可以在星期日進行送達,則郵務機構可以在星期日將文件送達給當事人。另外,如果文件需要在日出前或日沒後送達,郵務機構也可以在這些時間範圍內進行送達。
- 送達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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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