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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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參考資料,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3條針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寄存於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的訴訟文書提供了具體規定。 根據第1款,當訴訟文書經過寄存期間屆滿且應受送達人未前往領取時,寄存機關可以自行處理這些文件。但是,如果訴訟文書的封套上標註為證物且應受送達人未實際領取,這些文件應退回原寄法院。 根據第2款,對於第1款中提到的情況,原寄法院需要負擔相關費用。 根據第3款,自治機關是指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總結起來,根據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訴訟文書寄存在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且應受送達人未前往領取時,寄存機關可以處理這些文件。然而,如果文件被標註為證物且未實際領取,則需要退回原寄法院。原寄法院需要負擔相關費用。自治機關是指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 第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 訴訟文書名詞
- 應受送達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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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