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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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了以下兩個情況: 1. 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訴訟文書而無法律上理由者,郵務機構送達人應將訴訟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並應於送達證書上記明事由;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應為寄存送達。 這項規定要求如果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訴訟文書,而且沒有合法的理由,郵務機構送達人應將訴訟文書放置在送達處所,以算作已經送達,並在送達證書上註明拒絕收領的原因。如果因為特殊原因無法送達,則應該將訴訟文書寄存起來。 例如,如果被告拒絕收取訴訟文書但沒有合法的理由,郵務機構送達人可以將訴訟文書放置在被告的送達處所(如住所、事務所等),並在送達證書上註明被告拒絕收領的原因。 2. 應受送達人以郵政專用信箱為送達處所者,應受送達人領取時,該郵政專用信箱所屬之郵務機構應於送達證書註明訴訟文書到達日期及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日期;應受送達人拒領時,則應於訴訟文書封套註明訴訟文書到達日期及拒領事由後,退回原寄法院。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應受送達人使用郵政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則當應受送達人領取訴訟文書時,該郵政專用信箱所屬的郵務機構應該在送達證書上註明訴訟文書的到達日期和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日期。如果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訴訟文書,則應在訴訟文書封套上註明訴訟文書的到達日期和拒絕收領的原因,然後退回原寄法院。 例如,如果應受送達人使用郵政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郵務機構送達人將訴訟文書放入郵政專用信箱後,應在送達證書上註明訴訟文書的到達日期和應受送達人的實際領取日期。如果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該訴訟文書,郵務機構應該在訴訟文書封套上註明訴訟文書的到達日期和拒絕收領的原因,然後退回原寄法院。
- 應受送達人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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