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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律字第 17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78)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二九號函復略以:「來函所稱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因法院裁定假處分,而不得行使其職權,……此時,公司之業務如有處理之必要,似得分別其情形,依如下各有關規定,定其代表人:一、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二、公司係屬營利之社團法人,僅其組織、登記係依公司法成立而已 (民法第四十五條、公司法第一條參照) ,故……非訟事件法有關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 ,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定外,對於公司似亦有其適用。是則如有必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似得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三、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六號解釋參照) 。故公司如有應訴或起訴之必要,對公司起訴之原因或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全文內容

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78)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二九號函復略以:「來函所稱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均因法院裁定假處分,而不得行使其職權,……此時,公司之業務如有處理之必要,似得分別其情形,依如下各有關規定,定其代表人:一、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二、公司係屬營利之社團法人,僅其組織、登記係依公司法成立而已 (民法第四十五條、公司法第一條參照) ,故……非訟事件法有關法人之監督及維護事件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 ,除公司法另有特別規定外,對於公司似亦有其適用。是則如有必要,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似得依非訟事件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三、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六號解釋參照) 。故公司如有應訴或起訴之必要,對公司起訴之原因或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律字第 17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1 月 25 日發布,要旨:本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78) 秘台廳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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