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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7 條(訴訟能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2. 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3. 前項規定於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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