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7 條規定訴訟能力以行為能力為準,未成年人、受監護人、法人、機關及非法人團體須由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Q · 未成年人或公司可以自己提行政訴訟嗎?
不行,須由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出面
依行政訴訟法第 27 條,訴訟能力以「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為標準,也就是滿 18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沒有訴訟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代為進行;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團體則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當事人欄寫本人名稱,但代理人或代表人欄一定要一併填寫,漏填或填錯,法院會以裁定命補正,補正不能則駁回。
打官司不是有「事情發生」就能直接走進法院。法律先問你一句:你「夠資格」自己處理這場訴訟嗎?這就是訴訟能力的概念。原則很簡單:能自己負義務的人就能自己打官司。但這背後的判斷標準是「行為能力」,也就是滿 18 歲且沒有受監護宣告的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的人、法人和機關,他們的訴訟必須由「代表人」進行,例如未成年人由父母代理、公司由董事長代表、機關由首長代表。聽起來很基本,但搞錯這一步,整份起訴狀就是廢紙。法院會用裁定駁回,當事人在程序上根本沒辦法進入實體爭議。
訴訟能力指當事人能否自行有效進行訴訟行為的程序資格,以民法上的行為能力為判斷標準。完全行為能力人可自為訴訟行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欠缺訴訟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機關及非法人團體則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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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沒有完整訴訟能力,要由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雙方)代為提起。書狀的當事人欄寫未成年人本人姓名,下面接著寫「法定代理人」欄列父母。離婚後監護權歸一方的,由監護那方代理。父母共同行使監護權時,書狀要列兩個人,缺一個都可能被認為代理不全;一方在國外或失聯,可能要先聲請法院指定特別代理人。
立刻具狀通知行政法院更換代表人,附上公司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資料當證據。不通知的話,法院的文書還是會送到舊董事長手上,造成程序爭議。實務上最常見的後果是文書送達被認為已合法,因為法院不知道你換人,等到發現時重要答辯期間早就過了。董事會通過新人選的當天,法務就要把更新書狀列入待辦。
當事人能否自行有效進行訴訟行為的程序資格,以民法行為能力為判斷標準,滿 18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才有。
當事人能力是「能不能當訴訟主體」(第 22 條),訴訟能力是「能不能自己進行訴訟行為」(第 27 條),兩者層次不同。
法人由董事長、機關由首長、非法人團體由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為遞狀、開庭、撤回等所有訴訟行為。
依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受監護人的監護人。
當事人欄寫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欄列父母(共同監護要列兩人),附戶籍謄本,由父母代為提起。
當事人欄寫公司全名,代表人欄寫董事長姓名,附公司登記資料,兩欄缺一不可。
依法院裁定期限補正:補上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欄、附證明文件,期限內完成即合法續行。
未成年附戶籍謄本、受監護附監護宣告裁定、公司附變更登記表、機關附首長派令或組織法依據。
先有當事人能力(能當主體)才談訴訟能力(能否自為),兩者都是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程序要件。
訴訟能力是當事人本身的資格,訴訟代理人(律師)是另外委任協助進行,兩者不衝突可並存。
| 項目 | 依據 | 判斷標準 | 欠缺效果 |
|---|---|---|---|
| 當事人能力 | 行政訴訟法第 22 條 | 能否成為訴訟主體(享有權利義務的資格) | 非適格主體,起訴不合法 |
| 訴訟能力 | 行政訴訟法第 27 條 | 能否自行有效為訴訟行為(以行為能力為準) | 須由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補正 |
| 行為能力 | 民法第 12、14 條 | 能否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滿 18 歲且未受監護宣告) | 法律行為效力受限,連動訴訟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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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行政訴訟判決之執行,由行政法院呈由司法院轉呈國民政府訓令行之。
行政訴訟費條例另定之。
行政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前項規定於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行政訴訟判決之執行,由行政法院呈由司法院轉呈國民政府訓令行之。
行政訴訟費條例另定之。
行政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 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前項規定於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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