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被告機關被裁撤或改組時,由承受業務的機關當被告,沒有承受機關才找直接上級機關。
Q · 我告的機關打到一半被裁撤或改組了,案子怎麼辦?
找接手業務的機關當被告,沒有就找它的上級機關
依行政訴訟法第26條,原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時,由承受其業務的機關自動成為新被告,訴訟繼續進行、起訴狀不必重寫,法院以裁定處理當事人更正。若連承接業務的機關都沒有,則以原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整個替換不影響訴訟期間與既有攻擊防禦方法。
行政訴訟一打可能就是一兩年,這段時間政府機關可能改名、合併、被裁掉。當你準備好證據要上法院,發現當初開罰你的那個機關「已經不存在了」,你的案子要怎麼辦?這條就是處理這個尷尬時刻的規則。原則很單純:機關沒了,找接手的人。承接業務的機關自動變成你的新被告;如果連承接的都沒有,就找它的直接上級機關。這條看似冷僻,但在實務上幾乎每個行政訴訟律師都遇過:環保署改成環境部、交通部觀光局改成觀光署、地方政府的某個科被併到另一個局處。這條的存在,讓你不用因為政府組織調整就跟著重新打官司。
行政訴訟法第26條為被告適格的承繼性規範,處理行政機關於訴訟進行中遭裁撤或改組時的被告主體替換:原則上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接續為被告機關,於無承受業務機關時,例外改以原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藉此維持行政訴訟程序的延續性,避免人民因政府組織變動而須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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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本條的設計就是為了避免這種狀況。承受業務的機關自動變成新被告,案子繼續走,連起訴狀都不用重寫,法院會用裁定處理當事人更正。如果連承接機關都沒有,就找直接上級機關。主動具狀請求更正比等法院通知快,附上機關組織法異動的政府公報影本,數日內就能解決。
承受業務的機關是真的接手做這件事的單位,例如能源局升格成能源署;直接上級機關是往上一層的監督單位,只有在連承接機關都找不到時才用。實務上絕大多數案件都用承受機關,直接上級機關只是兜底條款,碰到時別搞錯順序,先找承受,找不到才找上級。
不會。本條只是被告主體的替換規則,不影響原訴訟的期間進行與既有的攻擊防禦方法。被告換人,程序照舊往前走。
規定被告機關被裁撤或改組時,由承受業務的機關當被告,沒有承受機關才找直接上級機關,確保訴訟不中斷。
實際接手原機關業務的單位,例如能源局升格成能源署,能源署即承受機關,自動成為新被告。
只有在查無任何承受業務機關時,才以原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屬兜底條款。
只要業務有人承接,改名、合併、改組都適用本條的被告承繼,訴訟自動延續。
查組織法或主管機關公告確認承受機關 → 具狀向行政法院請求更正被告 → 附組織異動公告影本為證。
查原機關組織法的廢止條文與新機關組織法的業務移撥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業務承接公告。
兩者皆可,但主動具狀更正並附公告通常比被動等補正快約一個月。
不需要。被告承繼不是新訴訟,原程序延續,裁判費不重複計收。
先找承受業務機關(原則),查無承受者才找直接上級機關(兜底),順序不可顛倒。
| 比較面向 | 承受業務之機關 | 直接上級機關 |
|---|---|---|
| 適用順序 | 第一順位(原則) | 第二順位(兜底) |
| 認定標準 | 實際接手原機關業務的單位 | 原機關的上一層監督機關 |
| 典型情境 | 能源局升格能源署、局處併入他局 | 特殊任務機關裁撤且業務無人承接 |
| 實務發生率 | 絕大多數案件 | 少數兜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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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費條例另定之。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因處所不明,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行政法院認起訴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並應為判決;認起訴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亦同。
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費條例另定之。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因處所不明,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行政法院認起訴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並應為判決;認起訴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亦同。
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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