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6 條(被告機關(三)-直接上級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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