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5 條(被告機關(二)-受託團體或個人)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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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規定,人民因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受託事件涉訟,以受託團體或個人為被告,而非委託機關。
Q · 被民間單位的決定害到,要告政府還是告那個民間單位?
依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第一項,當民間團體或個人受政府委託執行公權力(如驗車、學位授予、文書認證),人民因該「受託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時,被告是該受託團體或個人本身,不是原委託機關。判斷關鍵不在對方是不是政府,而在它做這件事時是否在執行公權力。注意:訴願階段管轄機關卻是原委託機關(訴願法第 7 條),與行政訴訟被告不同,別搞混。
白話解讀
政府不只用自己的人辦事。很多公權力其實是「外包」給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的,這在法律上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汽車驗車廠幫監理所驗你的車、海基會幫陸委會處理兩岸文書、私立大學的學位授予、民間鑑定機構代為勘驗,這些表面上是民間在做,但背後是國家權力在運作。當你被這些單位的決定害到,你的對手是誰?不是真正的政府機關,而是這個受委託的團體或個人本身。聽起來反直覺:明明是國家的權力,怎麼變成告民間?但這條的邏輯很實際:誰做的決定誰負責,告錯了案子就垮。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規範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被告適格:當民間團體或個人受政府委託執行公權力,人民因該受託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時,被告為該受託團體或個人本身,而非原委託機關。其立法目的在於明確訴訟主體,使「誰作成決定、誰承擔訴訟」,避免人民因被告適格錯誤而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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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車廠不是民間公司嗎?為什麼能用行政訴訟告?▾
因為驗車是公路法授權民間代驗的公權力業務。驗車廠在驗車這個動作上,法律地位等同行政機關,所以驗車員的違法判定害你時,你提的是行政訴訟,被告寫驗車廠本身(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但若是「修車費收太貴」這類商業爭議,則屬私法,要走民事訴訟。
Q2私立大學退學我能打行政訴訟嗎?▾
可以,而且被告是那所私立大學本身。授予學位、學籍管理在大學法授權下屬於公權力,私立大學在做這些事時是受委託的行政機關。但學校的住宿契約、學雜費爭議屬私法關係,要走民事庭。
Q3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涉訟,被告是政府還是受託單位?▾
被告是受託團體或個人本身,不是委託機關(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但訴願階段的管轄機關是原委託機關(訴願法第 7 條),兩者不同,常被搞混。
Q4什麼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民間團體或個人受行政機關委託,以自己名義對外執行公權力、作成行政處分,例如驗車廠驗車、私立大學授予學位。
Q5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和第 24 條差在哪?▾
第 24 條處理一般行政處分爭議(被告為原處分機關),第 25 條處理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受託事件(被告為受託團體或個人本身)。
Q6受託單位做的決定算行政處分嗎?▾
若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單方公權力決定即屬行政處分,可循行政訴訟救濟;單純技術協助(行政助手)則不算。
Q7受委託單位害到我,行政訴訟怎麼告?▾
確認業務屬公權力性質 → 取得委託契約或法源證明 → 先向原委託機關訴願 → 行政訴訟被告寫受託單位本身。
Q8怎麼證明對方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查該業務的法源依據或委辦契約(多公告於主管機關網站),若依某法律或契約代政府作成單方決定即屬本條範圍。
Q9提行政訴訟有沒有時間限制?▾
訴願決定書送達次日起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第 1 項),逾期將喪失救濟機會。
Q10起訴狀被告欄要怎麼寫?▾
寫該受託團體或個人的名稱,並附委託關係證明影本,讓法院迅速認可被告適格。
Q11告受託單位是走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受託事件走行政訴訟;若是商業糾紛(如修車費過高)則屬私法,走民事訴訟。同一單位做不同事適用不同訴訟。
Q12行政訴訟被告和訴願被告一樣嗎?▾
不一樣。行政訴訟被告是受託單位本身,訴願管轄機關卻是原委託機關(訴願法第 7 條),這是最常搞混的陷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se | applicable_article | defendant |
|---|---|---|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受託事件(驗車廠、私立大學) | 行政訴訟法第 25 條 | 受託團體或個人本身 |
| 一般行政處分爭議 | 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 | 原處分機關或駁回訴願之機關 |
| 原機關裁撤或改組 | 行政訴訟法第 26 條 | 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無則為其直接上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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