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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4 條(被告機關(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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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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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負擔變不見的叫撤銷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包含部分駁回、部分撤銷或變更)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全部撤銷或變更」(不包含部分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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