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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3訴訟當事人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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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規定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依第 41、42 條參加訴訟之人,參加人享有完整當事人程序權利。

Q · 我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這個官司跟我有關係嗎?

可能有。你是利害關係人時可聲請參加成為當事人

依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訴訟當事人不限於原告與被告,還包括依第 41 條(必要共同訴訟之參加)與第 42 條(利害關係之獨立參加)參加訴訟的人。當行政處分的判決結果會直接影響你的權利(例如鄰居告掉你的建照、競爭對手告掉你得標的決標),你就屬於法定利害關係人,可向受理法院聲請參加。一旦獲准,你就取得完整當事人地位,可提出主張、聲請調查證據、收受裁判並提起上訴。

白話解讀

行政訴訟裡能站在法庭上的,到底有哪幾種角色?這條給了完整名單:原告(提告的人)、被告(被告的機關)、加上依第41條(必要共同訴訟之參加)與第42條(利害關係之獨立參加)參加訴訟的人。前兩個容易理解,但第三類「參加人」是大部分人從沒想過的存在。一個行政訴訟可能影響的人遠不只原告和被告兩方。例如鄰居告建管處核發給你建照違法,你是建商,這場官司表面上是「鄰居 vs 建管處」,但判決結果直接影響你的建照存廢,你就是法定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參加訴訟。一旦獲准參加,你就成為「訴訟當事人」,可以提出主張、聲請調查證據、收受裁判書,跟原告被告一樣有完整的程序權利。這條的意義是:它把行政訴訟從「兩造對抗」擴展成「多角關係」,承認現實中行政處分往往牽連多方利害。

法律定性

訴訟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指行政訴訟程序中具有當事人地位之主體,包含提起訴訟之原告、受訴之被告機關,以及依第 41 條必要共同訴訟之參加、第 42 條利害關係獨立參加而加入訴訟之人。參加人經准許後即取得與原告、被告同等之程序權利,故行政訴訟得由兩造對抗擴展為多方利害關係之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鄰居告主管機關核給我的建照,我可以做什麼?

立刻向受理法院聲請參加訴訟。依第 23 條與第 42 條,你的建照存廢是本件訴訟直接影響的權利,你具有獨立利害關係,可聲請參加。參加狀載明本案案號、你跟本案的利害關係、希望以參加人地位參與訴訟。內行人提示:別等鄰居跟機關打到一半才參加,一審言詞辯論前參加可完整提出建照核發合法性論證,二審才參加攻防空間會被大幅壓縮。

Q2參加訴訟跟當證人有什麼不同?

差很多。證人只是陳述自己知道的事實,沒有主張立場的權利。參加人是法定的訴訟當事人,可提出法律見解、聲請調查證據、查閱卷宗、提起上訴,與原告被告享有同等程序權利。內行人提示:權利確實受本案影響時務必走參加程序而非只當證人,當證人結束就走人,當參加人才有完整程序工具保護自己的利益。

Q3行政訴訟 參加人 是什麼?

因判決結果會直接影響自身權利、經法院准許加入訴訟的利害關係人,取得完整當事人地位。

Q4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有哪幾種?

原告、被告,以及依第 41、42 條參加訴訟的參加人,三類都是法定當事人。

Q5什麼叫利害關係人?

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因訴訟結果直接受影響的第三人,單純經濟上或反射利益不算。

Q6必要共同訴訟之參加是什麼?

就同一處分權利義務須合一確定時的強制性參加,未通知應參加人判決會有程序瑕疵。

Q7行政訴訟怎麼聲請參加?

確認利害關係 → 撰寫參加聲請狀(載明案號、利害關係、希望地位)→ 向受理法院遞狀 → 經裁定准許。

Q8建照被鄰居告,我該怎麼辦?

依第 42 條向受理法院聲請參加,主張建照存廢是你直接受影響的權利,越早參加越好。

Q9聲請參加狀要寫什麼?

本案案號、你與本案的具體利害關係、希望取得的訴訟地位,利害關係寫得越具體獲准機率越高。

Q10怎麼判斷自己有沒有參加的利害關係?

看判決結果是否會直接損害你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如建照、決標、許可),事實上反射利益不足以參加。

Q11第 41 條 vs 第 42 條參加差在哪?

41 條是必要共同訴訟強制參加、未通知判決有瑕疵;42 條是利害關係人自行決定的任意參加。

Q12參加人 vs 證人差在哪?

證人只陳述事實,參加人是當事人可主張、舉證、查卷、上訴,程序權利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ecessary_participation_art41interest_participation_art42
性質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強制)利害關係人之獨立參加(任意)
啟動方式法院應通知,或依職權命參加利害關係人自行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命參加
未參加之效果判決效力仍及於應參加之人,未通知則程序有瑕疵未參加者原則不受判決效力直接拘束
典型情境數人就同一行政處分權利義務合一確定(如共同申請同一標的)撤銷訴訟結果將損害第三人權利(如建商、得標廠商、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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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強制)
啟動方式
法院應通知,或依職權命參加
未參加之效果
判決效力仍及於應參加之人,未通知則程序有瑕疵
典型情境
數人就同一行政處分權利義務合一確定(如共同申請同一標的)

interest_participation_art42

性質
利害關係人之獨立參加(任意)
啟動方式
利害關係人自行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命參加
未參加之效果
未參加者原則不受判決效力直接拘束
典型情境
撤銷訴訟結果將損害第三人權利(如建商、得標廠商、開發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第 22 条(第三者の訴訟参加)
韓國행정소송법 제16조(제3자의 소송참가)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人参加诉讼)
德國VwGO § 63(Beteiligte)/§ 65(Beiladung)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intervention volontaire/parties à l'instance)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4(Intervention);APA 5 U.S.C. § 555(b)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5

(0211022 制定)

再審之訴,應於六十日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自判決送達時起算,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

(0251218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認起訴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並應為判決;認起訴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亦同。

(0310710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認起訴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並應為判決,認起訴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亦同。

(0641128 全文修正)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上之請求,由行政法院裁定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0211022 制定)

再審之訴,應於六十日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自判決送達時起算,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

(0251218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認起訴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並應為判決;認起訴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亦同。

(0310710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認起訴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並應為判決,認起訴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亦同。

(0641128 全文修正)

關於行政訴訟程序上之請求,由行政法院裁定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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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