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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三項標準區分機關與內部單位:
1.有無單獨之組織法規
2.有無獨立之編制及預算
3.有無印信
(以上為吳庚老師整理之學說)
實務上有突破學理之案例:
【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94.6.21)】
[法律問題]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各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有無當事人能力?
[決議]
.......所謂「組織」,須有單獨法定地位,固以具備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為原則。惟實務上為避免政府財政過度負擔,及基於充分利用現有人力之考量,亦有由相關機關支援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或由相關機關代為編列其他機關預算之情形,尚難因該其他機關之人員編制及預算未完全獨立,而否定其為行政機關。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各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之設置,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編按:112.2.8已修正公布全文並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14、§15、§20 之規定,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且得代表國家受理被害人補償金之申請及調查,並作成准駁之決定,是該審議委員會及補償審議委員會自屬行政機關,應有當事人能力。
mmoooonn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有當事人能力」➡️ 所以沒有內部單位
(當事人能力:擔任原告或被告的資格)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內部單位不算)、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