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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行政訴訟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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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通譯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1 條規定,法官的迴避事由與程序準用於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

Q · 書記官、通譯也可以聲請迴避嗎?

可以。行政訴訟法第 21 條把迴避規定準用到他們身上

依行政訴訟法第 21 條,第 19 條的法定迴避事由與第 20 條的迴避程序,對行政法院的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一體適用。只要這些人與對造有親屬、金錢往來,或曾參與該案前審等法定情形,當事人就能聲請其迴避;當庭發現、當庭以言詞聲請並請求記入筆錄最為有效。

白話解讀

你以為法官才需要保持公正?錯了。在你的案子裡跑進跑出的還有另外三種人:司法事務官(處理督促程序、保全等程序事務)、書記官(製作筆錄、整理卷宗)、通譯(語言翻譯)。這三種人雖然不下判決,但他們經手的每一份文件、翻譯出的每一句話、整理出的每一份卷宗,都會直接影響法官對你案件的理解。這條把第19條和第20條的迴避規則整包套到他們身上。意思是:書記官如果跟對方機關有親屬關係、通譯如果跟對方有金錢往來、司法事務官如果曾參與該案的前審程序,你都可以聲請他們迴避。這是很多當事人不知道的「第二層防線」,律師也未必會主動提醒你。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 21 條為準用性規範,將法官迴避的法定事由(第 19 條)與迴避程序(第 20 條)擴及於行政法院的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三類司法輔助人員,使實質參與案件處理者均受同一迴避標準拘束,以維護程序公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通譯翻錯了我能怎麼辦?

立刻當庭向法官反映翻譯與原意不符,請法院更換通譯並就關鍵段落重新翻譯。若通譯與對造有利害關係,可同時依本條準用第 19 條聲請通譯迴避。務必要求書記官將異議完整記入筆錄,作為日後上訴主張程序瑕疵的關鍵證據。

Q2書記官的筆錄寫錯了會怎樣?

筆錄是法院認定事實的基礎,寫錯可能讓陳述被誤解。每次開庭結束前有權閱覽筆錄並當場請求更正;若書記官系統性偏向對方記錄,可聲請迴避。開庭結束別急著走,花五分鐘看完筆錄、當場更正,是最便宜也最有效的權利保護動作。

Q3行政訴訟法第 21 條是什麼?

把法官迴避規定(第 19、20 條)準用到行政法院的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身上,是當事人少知的第二層程序防線。

Q4什麼叫準用?

把某條文的規定比照適用於性質相近、但未明文規範的對象。本條即把法官迴避規定比照適用到輔助人員。

Q5司法事務官是什麼?

得獨立處理督促、保全等特定程序事務、決定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司法人員,民國 100 年起納入迴避準用。

Q6迴避事由有哪些?

準用第 19 條: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金錢往來、曾參與該案前審等法定情形。

Q7怎麼聲請書記官或通譯迴避?

知悉事由後當庭以言詞向法官聲請,說明具體事由,並要求記入筆錄,事後可補書面聲請狀。

Q8通譯翻錯當下要怎麼處理?

當庭反映翻譯與原意不符,請求更換通譯並就關鍵段落重譯,必要時併同聲請迴避。

Q9聲請迴避要準備什麼證據?

親屬關係證明、金錢往來紀錄、社群互動截圖、在場證人等客觀事證。

Q10筆錄寫錯怎麼當場更正?

開庭結束前閱覽筆錄並當場請求更正;回家後才發現,更正難度大增。

Q11輔助人員迴避 vs 法官迴避差在哪?

事由與程序相同(準用第 19、20 條),但輔助人員不下判決,迴避影響的是文件與程序的中立性。

Q12聲請迴避 vs 請求更正筆錄差在哪?

更正筆錄解決個別記載錯誤;聲請迴避是排除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本身,二者可並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lefunctionrecusal_basis
司法事務官獨立處理督促、保全等程序事務準用第 19、20 條
書記官製作筆錄、整理卷宗準用第 19、20 條
通譯語言翻譯準用第 19、20 條

function

司法事務官
獨立處理督促、保全等程序事務
書記官
製作筆錄、整理卷宗
通譯
語言翻譯

recusal_basis

司法事務官
準用第 19、20 條
書記官
準用第 19、20 條
通譯
準用第 19、20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27 条(裁判所書記官への除斥・忌避規定の準用)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5 条(书记员、翻译人员等回避之準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211022 制定)

行政法院認起訴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並應為判決,認起訴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亦同。

(0251218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得指定評事,或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官署,調查證據。

(0310710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得指定評事或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官署,調查證據。

(0641128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或依當事人之聲請,得傳喚證人或鑑定人。   證人或鑑定人有關科罰之處分,由行政法院裁定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1001101 修正)

前二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高等行政法院置司法事務官,增加司法事務官迴避準用前二條規定。

(0211022 制定)

行政法院認起訴為有理由者,應以判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並應為判決,認起訴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亦同。

(0251218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得指定評事,或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官署,調查證據。

(0310710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得指定評事或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官署,調查證據。

(0641128 全文修正)

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或依當事人之聲請,得傳喚證人或鑑定人。   證人或鑑定人有關科罰之處分,由行政法院裁定之。

(0871002 全文修正)

前二條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1001101 修正)

配合高等行政法院置司法事務官,增加司法事務官迴避準用前二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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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1 條規定:「前二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