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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2. 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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