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05條規定,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即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Q · 行政訴訟宣判我沒到場,判決對我有效嗎?能不能立刻行動?
有效。宣判那刻判決就生效,不必等判決書送達
依行政訴訟法第205條第一項,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你沒去聽宣判不會讓判決失效,只會讓你晚知道結果。第二項並規定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即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例如撰寫執行聲請書、評估上訴、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資產,搶在紙本判決書送達前先動手。
贏了官司,但紙本判決書還沒到。能不能先去執行?能不能去銀行領回被扣押的錢?能不能根據判決開始下一步動作?答案是:可以。這條告訴你兩件事。第一,宣判那一秒判決就生效,不管你在不在場。連去現場聽宣判都不必,宣判完照樣對你有約束力。第二,判決經過宣示或公告之後,當事人可以「不待送達」就本於該判決進行訴訟行為。意思是你不必等紙本判決書送到,光憑公告查到的判決主文,就能開始下一個動作(聲請執行、聲請假處分、跟對方協商履行)。實務上判決書製作可能再花幾週才會送到你手上,但你不需要等。這條給的不是法理,是真實的時間優勢。
行政訴訟法第205條為判決效力發生的程序性規範,確立兩項原則:其一,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生效力(宣示主義);其二,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即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使勝訴方得即時利用宣判至送達之間的時間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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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有效。本條第一項明文「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你不去聽宣判不會讓判決對你失效,只會讓你晚知道結果。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20日,建議不能到場時請代理人到場聽宣判,或當天透過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主文。
可以開始準備,但實際拿錢仍須等判決確定並聲請強制執行。本條給的是「為訴訟行為」的權利:撰寫執行聲請書、計算金額、確認對方財產位置都可先做。對方有脫產跡象時,可憑公告主文先聲請假扣押(準用民訴),不必等本案判決確定,搶得先機。
規定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在不在場都生效,且宣判後當事人不必等判決書送達就能本於判決為訴訟行為。
法院宣判那一刻判決就對當事人發生效力,不因當事人未到場而不生效。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不必等紙本判決書寄到,就能依判決主文進行下一步訴訟行為。
宣示是判決生效時點,判決確定是上訴期間經過後不可再爭執的終局狀態,兩者時點不同。
宣判當天查主文即可準備執行聲請書、計算金額、確認對方財產,待送達確定後正式聲請。
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主文,或委任代理人到場聽宣判,不要白白浪費宣判到送達的時間。
宣判後依主文先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凍結資產,不必等本案判決確定。
自判決送達翌日起20日(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不是從宣示日起算。
宣示生效讓當事人可為訴訟行為,確定才是不可上訴的終局狀態,正式強制執行需判決確定。
兩者都採宣示生效,民訴第223條、行政訴訟法第205條規範相近,宣判即生效不待送達。
| 比較面向 | 宣示主義(本條) | 送達主義 |
|---|---|---|
| 效力發生時點 | 宣判或公告當下即生效 | 判決書送達後才生效 |
| 當事人未到場 | 仍有效力 | 須送達始受拘束 |
| 上訴期間起算 | 仍自送達翌日起算20日 | 自送達翌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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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判決經宣示後,其主文仍應於當日在行政法院牌示處公告之。 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爰將原條文第二項關於公告判決主文之規定,移至第二百零四條第四項。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判決經宣示後,其主文仍應於當日在行政法院牌示處公告之。 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爰將原條文第二項關於公告判決主文之規定,移至第二百零四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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