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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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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2. 2.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05條規定,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即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Q · 行政訴訟宣判我沒到場,判決對我有效嗎?能不能立刻行動?

有效。宣判那刻判決就生效,不必等判決書送達

依行政訴訟法第205條第一項,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你沒去聽宣判不會讓判決失效,只會讓你晚知道結果。第二項並規定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即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例如撰寫執行聲請書、評估上訴、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資產,搶在紙本判決書送達前先動手。

白話解讀

贏了官司,但紙本判決書還沒到。能不能先去執行?能不能去銀行領回被扣押的錢?能不能根據判決開始下一步動作?答案是:可以。這條告訴你兩件事。第一,宣判那一秒判決就生效,不管你在不在場。連去現場聽宣判都不必,宣判完照樣對你有約束力。第二,判決經過宣示或公告之後,當事人可以「不待送達」就本於該判決進行訴訟行為。意思是你不必等紙本判決書送到,光憑公告查到的判決主文,就能開始下一個動作(聲請執行、聲請假處分、跟對方協商履行)。實務上判決書製作可能再花幾週才會送到你手上,但你不需要等。這條給的不是法理,是真實的時間優勢。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05條為判決效力發生的程序性規範,確立兩項原則:其一,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生效力(宣示主義);其二,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即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使勝訴方得即時利用宣判至送達之間的時間優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宣判我沒到場,這判決對我有效嗎?

完全有效。本條第一項明文「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你不去聽宣判不會讓判決對你失效,只會讓你晚知道結果。上訴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20日,建議不能到場時請代理人到場聽宣判,或當天透過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主文。

Q2我贏了官司但判決書還沒到,能立刻去拿錢嗎?

可以開始準備,但實際拿錢仍須等判決確定並聲請強制執行。本條給的是「為訴訟行為」的權利:撰寫執行聲請書、計算金額、確認對方財產位置都可先做。對方有脫產跡象時,可憑公告主文先聲請假扣押(準用民訴),不必等本案判決確定,搶得先機。

Q3行政訴訟法第205條是什麼?

規定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在不在場都生效,且宣判後當事人不必等判決書送達就能本於判決為訴訟行為。

Q4宣示判決效力是什麼意思?

法院宣判那一刻判決就對當事人發生效力,不因當事人未到場而不生效。

Q5什麼叫不待送達為訴訟行為?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不必等紙本判決書寄到,就能依判決主文進行下一步訴訟行為。

Q6宣示判決效力和判決確定差在哪?

宣示是判決生效時點,判決確定是上訴期間經過後不可再爭執的終局狀態,兩者時點不同。

Q7行政訴訟贏了判決書還沒到怎麼辦?

宣判當天查主文即可準備執行聲請書、計算金額、確認對方財產,待送達確定後正式聲請。

Q8宣判沒到場怎麼知道結果?

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主文,或委任代理人到場聽宣判,不要白白浪費宣判到送達的時間。

Q9對方可能脫產該怎麼搶時間?

宣判後依主文先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凍結資產,不必等本案判決確定。

Q10行政訴訟上訴期間從哪天起算?

自判決送達翌日起20日(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不是從宣示日起算。

Q11宣示判決效力 vs 判決確定差在哪?

宣示生效讓當事人可為訴訟行為,確定才是不可上訴的終局狀態,正式強制執行需判決確定。

Q12行政訴訟 vs 民事訴訟宣判生效一樣嗎?

兩者都採宣示生效,民訴第223條、行政訴訟法第205條規範相近,宣判即生效不待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宣示主義(本條)送達主義
效力發生時點宣判或公告當下即生效判決書送達後才生效
當事人未到場仍有效力須送達始受拘束
上訴期間起算仍自送達翌日起算20日自送達翌日起算

宣示主義(本條)

效力發生時點
宣判或公告當下即生效
當事人未到場
仍有效力
上訴期間起算
仍自送達翌日起算20日

送達主義

效力發生時點
判決書送達後才生效
當事人未到場
須送達始受拘束
上訴期間起算
自送達翌日起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50条(判決は言渡しによって効力を生ずる)— 行政事件訴訟法準用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05조(판결은 선고로 효력이 발생)— 행정소송법 준용
德國VwGO § 116(Verkündung und Zustellung des Urteils)/ ZPO § 310(Verkündung)
美國FRCP Rule 58(entry of judgment)— 普通法採判決登錄(entry)生效,無大陸法宣示主義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71002 全文修正)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判決經宣示後,其主文仍應於當日在行政法院牌示處公告之。   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1071109 修正)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爰將原條文第二項關於公告判決主文之規定,移至第二百零四條第四項。

  • 宣示判決名詞
  • 宣示名詞
  • 送達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0871002 全文修正)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判決經宣示後,其主文仍應於當日在行政法院牌示處公告之。   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1071109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爰將原條文第二項關於公告判決主文之規定,移至第二百零四條第四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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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訴訟法第 205 條規定:「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判決經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訴訟法第 2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訴訟法第 20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