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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06 條(判決之羈束力)

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行政法院受其羈束;其不宣示者,經公告主文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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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06 條規定,判決經宣示或公告主文後,作成判決的行政法院即受羈束,不得自行變更其內容。

Q · 法官判完之後可以自己改判決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 206 條,判決一經宣示(未宣示者於公告主文後),作成該判決的行政法院即受羈束,不能再自行變更判決的實質內容。明顯的誤寫誤算可聲請更正裁定處理,實質判斷錯誤則須透過上訴或符合事由的再審推翻,原審法官本身無法改。

白話解讀

判決一旦講出口,連說出這話的法官都不能反悔。這條叫做「判決的羈束力」:判決一旦宣示或公告,作成這個判決的法院就被自己的判決綁住,不能再自行變動。這是司法穩定性的基石。如果法官可以隨便修改自己的判決,當事人就無從信賴判決結果,整個訴訟制度的可預測性會崩盤。但這不代表錯誤完全無法處理。如果只是文字、數字、計算的明顯錯誤(俗稱誤寫誤算),可以聲請「更正裁定」修正;如果是實質判斷錯誤,當事人只能透過上訴或符合事由的再審來推翻,原審法官自己沒辦法改。對你來說,這條的意義是:宣判出來的結果,就是你能信賴的結果。法官今天說判你贏,下星期不會突然改判你輸。

法律定性

判決羈束力(行政訴訟法第 206 條)指判決經宣示或公告主文後,作成該判決的行政法院即受自己判決的拘束,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其內容。此一法院自縛力確保訴訟結果的安定與可預測性,是當事人得以信賴判決、啟動執行程序的制度前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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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會不會自己改判決?

不會,本條明文禁止。判決宣示或公告後,作成這個判決的法院就被自己綁住,連法官本人都不能再改判決的實質內容。發現明顯誤寫誤算(金額少一個零、日期寫錯、姓名打錯)可透過更正裁定處理,但這不算改判決。聽到對方威脅可叫法官改判,多為虛張聲勢。

Q2判決書寫錯了一個字怎麼辦?

看是哪種寫錯。明顯的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可隨時聲請更正裁定。若是判決理由論述、法律見解、事實認定的錯,只能透過上訴解決。判準是不需重新論理就能看出來的錯才能更正;聲請更正不影響上訴期間。

Q3判決羈束力和既判力有什麼不同?

羈束力拘束的是作成判決的法院本身,使其不能自行變更判決;既判力則是判決確定後對當事人與後訴法院的拘束,使同一事件不得再爭。第206條規範的是前者。

Q4想推翻判決有哪些方法?

明顯錯誤可聲請更正裁定;實質判斷不服只能在判決送達翌日起20日不變期間內上訴,或於判決確定後符合法定事由提起再審。原審法院本身不能自行改判。

Q5行政訴訟法 206 條是什麼?

規範判決羈束力,判決宣示或公告主文後,作成判決的行政法院即受拘束,不能自行變更內容。

Q6什麼叫判決羈束力?

法院受自己所作成判決的拘束(法院自縛力),一旦宣判就不能自行撤銷或變更,確保判決安定。

Q7羈束力和既判力差在哪?

羈束力拘束作成判決的法院本身;既判力拘束當事人與後訴法院,使同一事件不能再爭。

Q8羈束力從什麼時候開始?

經宣示者自宣示時起,不宣示者自公告主文時起,行政法院即受羈束。

Q9判決書算錯金額怎麼辦?

屬明顯誤寫誤算的顯然錯誤,向原審行政法院聲請更正裁定,免裁判費、不需重新論理。

Q10怎麼推翻有實質錯誤的判決?

未確定者在送達翌日起 20 日內上訴;已確定且有再審事由者提再審,原審不能自行改判。

Q11聲請更正裁定要花多少錢?

更正裁定免裁判費;若改走上訴或再審則須依請求金額或標的繳納裁判費。

Q12怎麼判斷該走更正還是上訴?

不需重新論理就能看出的錯(金額、姓名、日期)走更正;需重新評價的錯(適用法條、事實認定)走上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更正裁定上訴再審
處理對象明顯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實質判斷、法律見解、事實認定爭議判決確定後具法定再審事由
受理法院原審行政法院上級審行政法院原確定判決之行政法院
費用免裁判費須繳裁判費須繳裁判費
期間隨時可聲請送達翌日起 20 日不變期間原則確定起 5 年、知悉事由起 30 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日本法上之『判決の自己拘束力(自縛力)』(判決言渡しによる効力発生・民事訴訟法第250条參照)
🇩🇪 德國ZPO § 318(Bindung des Gerichts an seine Entscheid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481(dessaisissement du juge dès le prononcé)
🇺🇸 美國Functus officio doctrine(法院宣判後喪失自行變更該裁判之權限,明顯錯誤循 FRCP Rule 60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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