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行政法院受其羈束;其不宣示者,經公告主文後,亦同。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 206 條規定,判決經宣示或公告主文後,作成判決的行政法院即受羈束,不得自行變更其內容。
Q · 法官判完之後可以自己改判決嗎?
不行,宣判後法官就被自己的判決綁住。
依行政訴訟法第 206 條,判決一經宣示(未宣示者於公告主文後),作成該判決的行政法院即受羈束,不能再自行變更判決的實質內容。明顯的誤寫誤算可聲請更正裁定處理,實質判斷錯誤則須透過上訴或符合事由的再審推翻,原審法官本身無法改。
判決一旦講出口,連說出這話的法官都不能反悔。這條叫做「判決的羈束力」:判決一旦宣示或公告,作成這個判決的法院就被自己的判決綁住,不能再自行變動。這是司法穩定性的基石。如果法官可以隨便修改自己的判決,當事人就無從信賴判決結果,整個訴訟制度的可預測性會崩盤。但這不代表錯誤完全無法處理。如果只是文字、數字、計算的明顯錯誤(俗稱誤寫誤算),可以聲請「更正裁定」修正;如果是實質判斷錯誤,當事人只能透過上訴或符合事由的再審來推翻,原審法官自己沒辦法改。對你來說,這條的意義是:宣判出來的結果,就是你能信賴的結果。法官今天說判你贏,下星期不會突然改判你輸。
判決羈束力(行政訴訟法第 206 條)指判決經宣示或公告主文後,作成該判決的行政法院即受自己判決的拘束,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其內容。此一法院自縛力確保訴訟結果的安定與可預測性,是當事人得以信賴判決、啟動執行程序的制度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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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本條明文禁止。判決宣示或公告後,作成這個判決的法院就被自己綁住,連法官本人都不能再改判決的實質內容。發現明顯誤寫誤算(金額少一個零、日期寫錯、姓名打錯)可透過更正裁定處理,但這不算改判決。聽到對方威脅可叫法官改判,多為虛張聲勢。
看是哪種寫錯。明顯的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可隨時聲請更正裁定。若是判決理由論述、法律見解、事實認定的錯,只能透過上訴解決。判準是不需重新論理就能看出來的錯才能更正;聲請更正不影響上訴期間。
羈束力拘束的是作成判決的法院本身,使其不能自行變更判決;既判力則是判決確定後對當事人與後訴法院的拘束,使同一事件不得再爭。第206條規範的是前者。
明顯錯誤可聲請更正裁定;實質判斷不服只能在判決送達翌日起20日不變期間內上訴,或於判決確定後符合法定事由提起再審。原審法院本身不能自行改判。
規範判決羈束力,判決宣示或公告主文後,作成判決的行政法院即受拘束,不能自行變更內容。
法院受自己所作成判決的拘束(法院自縛力),一旦宣判就不能自行撤銷或變更,確保判決安定。
羈束力拘束作成判決的法院本身;既判力拘束當事人與後訴法院,使同一事件不能再爭。
經宣示者自宣示時起,不宣示者自公告主文時起,行政法院即受羈束。
屬明顯誤寫誤算的顯然錯誤,向原審行政法院聲請更正裁定,免裁判費、不需重新論理。
未確定者在送達翌日起 20 日內上訴;已確定且有再審事由者提再審,原審不能自行改判。
更正裁定免裁判費;若改走上訴或再審則須依請求金額或標的繳納裁判費。
不需重新論理就能看出的錯(金額、姓名、日期)走更正;需重新評價的錯(適用法條、事實認定)走上訴。
| 比較面向 | 更正裁定 | 上訴 | 再審 |
|---|---|---|---|
| 處理對象 | 明顯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 | 實質判斷、法律見解、事實認定爭議 | 判決確定後具法定再審事由 |
| 受理法院 | 原審行政法院 | 上級審行政法院 | 原確定判決之行政法院 |
| 費用 | 免裁判費 | 須繳裁判費 | 須繳裁判費 |
| 期間 | 隨時可聲請 | 送達翌日起 20 日不變期間 | 原則確定起 5 年、知悉事由起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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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行政法院受其羈束;其不宣示者,經公告主文後,亦同。
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行政法院受其羈束;其不宣示者,經公告主文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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