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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訴訟法 第 207 條

  1. 1.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以公告代之。
  2. 2.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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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07條規定,經言詞辯論的裁定應宣示,但當事人明示或未到場時改以公告代之,終結訴訟的裁定一律公告,抗告期間自公告日起算。

Q · 我沒去開庭,那天的裁定算數嗎?什麼時候開始跑期限?

依行政訴訟法第207條,經言詞辯論的裁定原則上要當庭宣示;但若你明示不到場或當天沒出現,法院改以公告代替宣示。公告貼出那一刻在法律上就視為你已被告知,抗告的10日不變期間(第268條)從公告日起算,不是從你實際看到的那天。終結訴訟的裁定(如駁回裁定)更是一律公告,不問你是否到場。

白話解讀

法院開完辯論之後做的裁定,原本必須在法庭上當著當事人的面「宣示」(口頭念出來)。但 2018 年修法之後,多了一條後門:如果你明說那天不會到,或者你那天就是沒出現,法官不用空對空氣念一遍,改用「公告」就算數。重點來了:對你個人來說,這條改變了一件很實際的事。以前你以為「沒去就等於還沒被告知,期限還沒開始跑」,現在不是了。公告貼出去的那一刻,法律上就當作你已經知道。終結整個訴訟的裁定(例如裁定駁回你的訴)更是強制公告,不管你有沒有去。如果你以為「我沒收到口頭宣示就不算」而拖著不行動,等你發現的時候,上訴或抗告的期間可能早就跑完了。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07條為裁定告知方式的程序規範:經言詞辯論之裁定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宣示,當事人明示或實際不到場時得以公告代替;終結訴訟之裁定則一律公告。公告構成法定的擬制告知,無須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效力並起算救濟期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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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訴訟法207條在規範什麼?

裁定的告知方式:經言詞辯論的裁定原則上應宣示,當事人明示或未到場時改以公告代之,終結訴訟之裁定一律公告。

Q2我沒到場,抗告期間從哪天算?

改以公告代宣示時,抗告的10日不變期間(第268條)自公告日起算,不是從你實際看到公告那天起算。

Q3終結訴訟的裁定一定要公告嗎?

是。終結訴訟之裁定一律公告,不問當事人是否到場,抗告期間同樣自公告日起算。

Q4行政訴訟法207條是什麼?

規範裁定的告知方式:原則宣示,當事人不到場改公告,終結訴訟裁定一律公告。內行人提示:重點不在『念不念』,在於公告也會起算所有期限。

Q5公告代宣示是什麼意思?

法院不當庭口頭念裁定,改貼公告或刊登網站,貼出即視為已告知,無須你簽收回應。內行人提示:這是擬制告知,效力不因你不知情而延後。

Q6什麼是終結訴訟之裁定?

終局結束本件訴訟的裁定,如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內行人提示:這類裁定強制公告,不問你是否到場,最常踩到期限陷阱。

Q7宣示跟送達差在哪?

宣示是當庭口頭告知,送達是把文書交到你手上,公告則是貼出即生效的第三種告知。內行人提示:三種告知對應不同的期間起算點。

Q8我沒到場的裁定怎麼查?

向法院書記處查詢公告紀錄確認公告日期,或登入司法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訂閱案件通知。內行人提示:傳統紙本追蹤最常漏掉公告時點。

Q9抗告期間怎麼算?

自公告日起算10日不變期間(第268條),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另加在途期間。內行人提示:先把最後一天標在月曆上再準備抗告狀。

Q10請假不到場前要做什麼?

當庭向書記官確認公告位置、電子公告網址,並登記email或電子送達。內行人提示:把不確定的告知方式變成確定的,是唯一保險。

Q11怎麼確認自己有沒有逾期?

找出公告日往後算10日加在途期間,對照你提抗告狀的日期。內行人提示:逾期屬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回復,務必提前處理。

Q12明示不到場 vs 未到場差在哪?

前者你事先告知法院不到、後者你當天就是沒出現,兩者效果相同都改公告。內行人提示:差別只在你是否預先表態,不影響公告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宣示公告代宣示
告知方式法官當庭口頭念出裁定貼於法院公告欄或刊登司法院網站
適用前提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明示不到場或未到場
期間起算自宣示或送達起算自公告日起算
終結訴訟裁定不適用一律公告,不問到場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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