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07條規定,經言詞辯論的裁定應宣示,但當事人明示或未到場時改以公告代之,終結訴訟的裁定一律公告,抗告期間自公告日起算。
Q · 我沒去開庭,那天的裁定算數嗎?什麼時候開始跑期限?
算數,改用公告,期限從公告日起跑
依行政訴訟法第207條,經言詞辯論的裁定原則上要當庭宣示;但若你明示不到場或當天沒出現,法院改以公告代替宣示。公告貼出那一刻在法律上就視為你已被告知,抗告的10日不變期間(第268條)從公告日起算,不是從你實際看到的那天。終結訴訟的裁定(如駁回裁定)更是一律公告,不問你是否到場。
法院開完辯論之後做的裁定,原本必須在法庭上當著當事人的面「宣示」(口頭念出來)。但 2018 年修法之後,多了一條後門:如果你明說那天不會到,或者你那天就是沒出現,法官不用空對空氣念一遍,改用「公告」就算數。重點來了:對你個人來說,這條改變了一件很實際的事。以前你以為「沒去就等於還沒被告知,期限還沒開始跑」,現在不是了。公告貼出去的那一刻,法律上就當作你已經知道。終結整個訴訟的裁定(例如裁定駁回你的訴)更是強制公告,不管你有沒有去。如果你以為「我沒收到口頭宣示就不算」而拖著不行動,等你發現的時候,上訴或抗告的期間可能早就跑完了。
行政訴訟法第207條為裁定告知方式的程序規範:經言詞辯論之裁定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宣示,當事人明示或實際不到場時得以公告代替;終結訴訟之裁定則一律公告。公告構成法定的擬制告知,無須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效力並起算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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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的告知方式:經言詞辯論的裁定原則上應宣示,當事人明示或未到場時改以公告代之,終結訴訟之裁定一律公告。
改以公告代宣示時,抗告的10日不變期間(第268條)自公告日起算,不是從你實際看到公告那天起算。
是。終結訴訟之裁定一律公告,不問當事人是否到場,抗告期間同樣自公告日起算。
規範裁定的告知方式:原則宣示,當事人不到場改公告,終結訴訟裁定一律公告。內行人提示:重點不在『念不念』,在於公告也會起算所有期限。
法院不當庭口頭念裁定,改貼公告或刊登網站,貼出即視為已告知,無須你簽收回應。內行人提示:這是擬制告知,效力不因你不知情而延後。
終局結束本件訴訟的裁定,如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內行人提示:這類裁定強制公告,不問你是否到場,最常踩到期限陷阱。
宣示是當庭口頭告知,送達是把文書交到你手上,公告則是貼出即生效的第三種告知。內行人提示:三種告知對應不同的期間起算點。
向法院書記處查詢公告紀錄確認公告日期,或登入司法院電子訴訟服務平台訂閱案件通知。內行人提示:傳統紙本追蹤最常漏掉公告時點。
自公告日起算10日不變期間(第268條),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另加在途期間。內行人提示:先把最後一天標在月曆上再準備抗告狀。
當庭向書記官確認公告位置、電子公告網址,並登記email或電子送達。內行人提示:把不確定的告知方式變成確定的,是唯一保險。
找出公告日往後算10日加在途期間,對照你提抗告狀的日期。內行人提示:逾期屬不變期間原則上不得回復,務必提前處理。
前者你事先告知法院不到、後者你當天就是沒出現,兩者效果相同都改公告。內行人提示:差別只在你是否預先表態,不影響公告效力。
| 項目 | 宣示 | 公告代宣示 |
|---|---|---|
| 告知方式 | 法官當庭口頭念出裁定 | 貼於法院公告欄或刊登司法院網站 |
| 適用前提 | 當事人到場 | 當事人明示不到場或未到場 |
| 期間起算 | 自宣示或送達起算 | 自公告日起算 |
| 終結訴訟裁定 | 不適用 | 一律公告,不問到場與否 |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 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以公告代之。 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立法理由經言詞辯論之裁定,其宣示應與判決為相同處理,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修正本條第一項,且如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行政法院毋庸宣示,仍應公告,使當事人及公眾知悉行政法院裁定結果。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 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其宣示應與判決為相同處理,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修正本條第一項,且如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行政法院毋庸宣示,仍應公告,使當事人及公眾知悉行政法院裁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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