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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2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以公告代之。
  2. 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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