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訴訟法 第 2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2. 原處分或決定經判決撤銷後,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應依判決意旨為之。
  3. 前二項判決,如係指摘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機關即應受判決之拘束,不得為相左或歧異之決定或處分。
  4. 前三項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huang999
4 days ago
司法類科
前二項判決,如係指摘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機關即應受判決之拘束,不得為相左或歧異之決定或處分。==>J368,請參P522。如係指摘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應由被告機關調查事證另為處分時,該機關即應依判決意旨或本於職權調查事證。倘依重為調查結果認定之事實,認前處分適用法規並無錯誤,雖得維持已撤銷之前處分見解;若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係指摘其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管機關即應受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
huang999
4 days ago
司法類科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事件之範圍請參P521
candice0715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第一項➡️跟訴願有關 第二項➡️目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第四項➡️訴訟:給付訴訟也可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