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16 條
- 1.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 2.原處分或決定經判決撤銷後,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應依判決意旨為之。
- 3.前二項判決,如係指摘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機關即應受判決之拘束,不得為相左或歧異之決定或處分。
- 4.前三項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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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16條規定,撤銷判決對各關係機關有拘束力;機關重為處分須依判決意旨,且不得再採用法院已指摘錯誤的法律見解。
Q · 贏了行政訴訟,政府機關可以重做一個一樣的處分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二項,原處分經判決撤銷後,機關須重為處分時應依判決意旨為之。第三項更明定,若判決指摘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該機關即受判決拘束,不得作成相左或歧異之處分。換言之,機關不能換個法律依據、換個理由,做出實質相同的結果。若機關拖延不重做,當事人可依第5條提起怠為處分之訴,或依第304條聲請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贏了行政訴訟之後最常見的問題是什麼?不是慶祝,是「然後呢?」。你以為法院判你贏,政府就會乖乖照做?不一定。本條是為了解決這個「贏了之後怎麼辦」的問題。它規定:撤銷判決對所有相關機關都有拘束力,機關必須重新做處分時要照判決意旨來,最關鍵的是第三項:如果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機關「適用法律錯了」,這個機關就不能再用同樣的錯誤見解重做處分。為什麼這條這麼重要?因為實務上有一個惡性循環:機關被撤銷之後重做一個新處分,但理由換湯不換藥,你又只能再告一次。第三項就是用來打斷這個循環的金箍咒。沒有這條,你打贏了官司可能只是另一場戰役的開始。
法律定性
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為撤銷判決拘束力之核心規範,明定三層效力:撤銷或變更判決對各關係機關均有拘束力;機關須重為處分時應依判決意旨為之;判決指摘機關適用法律見解有違誤者,機關即受拘束,不得作成相左或歧異之決定或處分,藉此防止行政機關以換湯不換藥方式規避判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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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贏了行政訴訟,政府機關可以重做一個一樣的處分嗎?▾
不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二項,機關重為處分須依判決意旨;第三項明定判決指摘其法律見解違誤者,機關不得作成相左或歧異之處分,禁止換湯不換藥。
Q2贏了行政訴訟機關不照辦怎麼辦?▾
依第5條提怠為處分之訴逼機關動作,或依第304條聲請強制執行。內行人提示:先發正式公文引用216條留證據。
Q3什麼是依判決意旨重為處分?▾
機關重做處分時,須採用判決對法律見解與事實認定的判斷,不得自行另立違反判決方向的理由。
Q4行政訴訟法216條是什麼?▾
撤銷判決拘束力的核心條文,規定判決對各關係機關有拘束力、機關重做須依判決意旨、不得換湯不換藥。
Q5撤銷判決的拘束力是什麼意思?▾
確定判決對關係機關產生遵守義務,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違反判決所定的法律見解與意旨。
Q6什麼叫相左或歧異之處分?▾
機關規避判決已指摘的法律見解、作成實質相同結果的新處分,第三項明文禁止。
Q7216條三項效力差在哪?▾
第一項事件拘束力、第二項重為處分依判決意旨、第三項法律見解硬拘束,層次由寬到嚴。
Q8怎麼逼機關依判決意旨重做?▾
保存判決理由中指摘法律見解錯誤的段落,發函引用216條二、三項要求限期重做,逾期即提訴。
Q9重為處分後又被坑能再告嗎?▾
若新處分沿用已被指摘的錯誤見解即違反第三項,可再對新處分提撤銷訴訟。
Q10怎麼證明機關是換湯不換藥?▾
比對新舊處分的法律依據與理由,舉證新處分實質繞過判決所指摘的見解違誤。
Q11216條拘束力 vs 訴願法95條差在哪?▾
兩者都規範決定拘束力,216條針對行政訴訟判決、效力更強(含法律見解硬拘束),訴願決定拘束力規範於訴願法95條。
Q12拘束力 vs 既判力差在哪?▾
既判力是判決對當事人不得再爭執同一事項;拘束力是機關須積極依判決意旨作為,重點在禁止機關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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