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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決字第 1010062822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1 年 10 月 01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 212、214、216 條等規定參照,如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救濟,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已確定,自應受判決拘束

主旨

關於貴總隊 98 年勤務專用通訊系統增設高山中繼站暨航跡監視接收系統建置案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擬依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結果與廠商賡續履約,是否妥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總隊 101 年 8 月 1 日空勤勤指字第 1010004887 號函。 二、按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又確定判決,對於當事人有效力;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行政訴訟法第 212 條第 1 項、第 214 條第 1 項及第 21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來函所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10 號判決,如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救濟,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即已確定,貴總隊自應受判決之拘束。

正本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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