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
重點摘要行政訴訟法第215條規定撤銷原處分的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即撤銷判決具對世效力,一人勝訴效力及於所有受處分影響者。
Q · 別人去打行政訴訟贏了,效力會及於我嗎?
會。撤銷判決對所有第三人都有效
依行政訴訟法第215條,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的判決,效力及於所有第三人。例如鄰居打贏訴訟撤銷了建商的建照,這張建照不是「對鄰居無效、對建商有效」,而是徹底消滅、對所有人都不存在。原因是行政處分針對「事」而非「人」,撤銷它就是整個消滅。第三人若怕被結果綁住,可依第42條於判決前聲請訴訟參加表達意見。
行政訴訟跟你想的不一樣。一般民事訴訟你告贏了,效果只及於你跟對方。但行政訴訟有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隱藏特性:當法院撤銷一個政府處分,這個撤銷的效力會自動擴散到所有受到這個處分影響的第三人身上。舉個例子:某個建商拿到建照,鄰居不服去打行政訴訟,法院判決撤銷建照。這個建照不是「對鄰居無效、對建商還有效」,是徹底消失。為什麼這條這麼重要?因為行政處分的本質是針對「事」不是針對「人」,一個處分被撤銷就是被撤銷,不可能對 A 是有效對 B 是無效。這條告訴你:行政訴訟的判決有「對世效力」,比民事訴訟的「相對效力」威力大得多。你贏了一場,可能幫很多沒參與訴訟的人也贏了。
行政訴訟法第215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決定之判決具有「對世效力」,即判決效力不僅及於訴訟當事人,亦及於所有受該處分影響的第三人,是行政訴訟形成判決區別於民事訴訟相對效力的核心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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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的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即撤銷判決具對世效力,是行政訴訟區別於民事訴訟的核心特徵。
會。撤銷判決效力自動及於所有受處分影響的第三人,無論你有無參與訴訟。若怕被結果綁住,可依第42條於判決確定前聲請訴訟參加。
行政撤銷判決具對世效力,效力及於所有第三人;民事判決依民訴第401條原則上僅拘束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差異源於行政處分針對「事」、民事權利針對「人」。
法院撤銷處分後該處分對所有人消滅,不是只對原告無效;因為處分針對「事」而非「人」。
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的判決,撤銷處分判決為典型,其形成力性質上對世。
依第42條於判決確定前向繫屬法院聲請訴訟參加,敘明法律上利害關係,進場提出意見與證據。
必須在判決確定前聲請,逾時就只能承受對世效力結果,無法再進場表意。
查明繫屬法院與案號、撰寫聲請狀載明利害關係、附證明文件,向該法院遞狀。
立即依第42條聲請參加訴訟,提出建照合法性證據,不要等判決下來才反應。
215條對世效,及於所有第三人;民訴401條相對效,原則僅及當事人。行政訴訟一人勝訴可惠及眾人。
效力及於受該處分影響的第三人;第三人的程序保障由訴訟參加制度承擔,而非限縮判決效力。
215條針對第三人(私人)的對世效;216條針對作成處分的關係機關之拘束力,兩者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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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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