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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95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八三九號判決之拘束力,事涉持有「僑中」字中醫證書者,是否具備合格醫師資格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八三九號判決之拘束力,事涉持有「僑中」字中醫證書者,是否具備合格醫師資格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署九十年三月六日衛署醫字第○九○○○一○一三四號函。

二 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第一項) 原處分或決定經判決撤銷後,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應依判決意旨為之。 (第二項) 」次按司法院大法官關字第三六八號解釋略以:「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乃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得依法定程序,對其爭議之權利義務關係,請求法院予以終結解決之規定。故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或原處分之判決,如係指摘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應由被告機關調查事證另為處分時,該機關即應依判決意旨或本於職權調查事證。倘依重為調查結果認定之事實,認前處分適用法規並無錯誤,雖得維持已撤銷之前處分見解;若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係指摘其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管機關即應受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三 本件既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其理由為:「--中醫師檢覈辦法第十條規定,係對資格取得以後之執行業務所設之限制,與中醫師資格之檢覈無涉,顯已逾越母法 (醫師法) 授權之範圍,本院於審判案件時,自不受其拘束,並且認定本件原告已取得中醫師之資格,是否准予發給執業執照,應依前開醫師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規定辦理。」撤銷貴署再訴願之決定,並指摘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依上揭說明,各關係機關就「本件」自應受其拘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095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8 日發布,要旨: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八三九號判決之拘束力,事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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