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2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和解。
-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和解。
-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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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andice0715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可以和解,而且和解是行政訴訟法所支持的。
xiii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I→“不問訴訟程度如何”
受託法官乃受委託調查證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