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一、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 三、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 四、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 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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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國際管轄權規定
jackysu555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四款可能造成有國際管轄沒有52條國內管轄法院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