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54 條(確認婚姻關係訴訟之職權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三十九條提起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未被列為當事人之其餘結婚人參加訴訟,並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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