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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40 條(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已知悉之該第三人,並將判決書送達之。
  2. 法院為調查有無前項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3. 第一項受通知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4. 法律審認有試行和解之必要時,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通知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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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第3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已知悉之該第三人,並將判決書送達之。 知悉權 2. 法院為調查有無前項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3. 第一項受通知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4. 法律審認有試行和解之必要時,亦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通知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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