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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3 條(家事事件之種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2.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3.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4.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5.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6.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家事事件法是一部規範家庭事務的法律,其中第3條列舉了不同類型的家事事件。甲類事件包括確認婚姻、母再婚後子女的生父、親子關係和收養關係等;乙類事件包括撤銷婚姻、離婚、否認子女和收養關係等;丙類事件包括因婚姻或夫妻財產關係所生的損害賠償、分配、取回、返還等;丁類事件包括宣告死亡、失蹤人財產管理、監護或輔助宣告、收養或終止收養等;戊類事件包括夫妻同居、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變更子女姓氏等。如果有其他家事事件需要處理,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都可以適用本法的規定。例如,如果夫妻離婚後需要分配財產,這就是一個丙類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