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家事事件法3

快速跳轉
  1. 1.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2. 2.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3. 3.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4. 4.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5. 5.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6. 6.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用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3 條將家事事件分甲乙丙丁戊五類,分類決定程序型態、和解可能性與法官職權範圍。

Q · 我的離婚案件屬於哪一類家事事件?

離婚是乙類,財產分割丙類,監護權戊類

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離婚事件屬於乙類(可和解撤回的訴訟事件),但實務上常與丙類(夫妻財產分配)、戊類(子女監護權、贍養費)合併審理。一個離婚案件通常橫跨三到四個分類,每類適用程序規則不同,依第 41 條可請求法院合併審理。

白話解讀

離婚是乙類,遺產分割是丙類,保護令是丁類,贍養費是戊類。這些分類不是學術遊戲,而是直接決定你的案件走什麼程序、法官有多大的裁量權、你能不能和解撤回。甲類和乙類是「訴訟事件」,打起來像正式的民事官司,但甲類(確認婚姻無效、確認親子關係)當事人不能和解撤回,因為身分關係的真假不是你說了算的。乙類(離婚、撤銷收養)可以和解。丙類是金錢請求,跟普通民事訴訟最像。丁類是非訟事件,法官的職權調查義務最重,像監護宣告、保護令、拋棄繼承都在這裡,法官會主動去查而不只是聽兩邊說。戊類也是非訟,但偏向「安排型」的事務,像定監護權、交付子女、扶養費。搞不清楚你的案件是哪一類,你連狀紙的格式都會寫錯。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為家事事件之分類條款,將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區分為甲類(身分關係確認訴訟)、乙類(婚姻收養撤銷訴訟)、丙類(金錢請求訴訟)、丁類(職權色彩強之非訟事件)、戊類(安排型非訟事件)共五類,分類結果直接決定該事件適用之程序規則、當事人處分權限與法官職權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離婚要爭監護權和分財產,要寫幾份狀紙?

實務上可以寫一份,在同一份訴狀裡同時提出離婚(乙類)、子女監護(戊類)、財產分配(丙類)的請求。法院會依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合併審理。但要注意每個請求的法律依據和事實理由必須分段寫清楚,因為法官審理時適用的規則不同。內行人提示:把「非常急迫」的請求例如暫時監護、保護令另外用「暫時處分」的方式提出,不要混在本案訴狀裡,處理速度會快得多。

Q2什麼時候用「訴訟」什麼時候用「聲請」?

甲乙丙類用訴訟,你是原告寫起訴狀;丁戊類用聲請,你是聲請人寫聲請狀。用錯了法院不會直接打回來,但會要求你補正,浪費時間。區分的邏輯是:訴訟型事件有原告被告的對立結構,非訟型事件是請求法院做一個裁定或安排。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同時有訴訟型和非訟型的請求要合併提出,以訴訟程序為主,非訟部分會被吸收進訴訟程序一起處理(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5 項)。

Q3保護令是丁類事件,那保護令官司要打多久?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保護令分緊急、暫時和通常三種。緊急保護令法官可以在 4 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不需要開庭審理、通常保護令則需要開庭審理通常 1 到 3 個月。因為保護令是丁類非訟事件,法官有較大的職權調查空間,會主動調閱驗傷單、報案紀錄、社工報告。內行人提示:聲請保護令的同時可以一併聲請暫時監護安排和暫時給付生活費用,法官有權一次處理。

Q4家事事件分哪幾類?

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分甲類(身分確認)、乙類(離婚撤銷)、丙類(金錢請求)、丁類(強處分非訟)、戊類(安排型非訟)五類。

Q5甲類和乙類事件差在哪?

甲類涉及身分關係真偽(如確認婚姻無效),不可和解撤回;乙類雖也是訴訟(如離婚),但容許當事人和解。

Q6什麼是家事非訟事件?

丁戊類事件,無對立當事人結構,法官以職權調查並裁定為主,例如監護宣告、保護令、贍養費。

Q7家事事件法第 3 條跟第 41 條差在哪?

第 3 條定義分類,第 41 條規定不同類別事件可合併審理,兩者搭配使用才能完整處理離婚等多請求案件。

Q8我的案件屬於哪一類怎麼判斷?

先列需求 → 對照第 3 條五類 → 訴訟型寫起訴狀、非訟型寫聲請狀 → 急迫事項另以暫時處分聲請。

Q9離婚要怎麼合併爭監護權和財產?

同一份訴狀同時提出離婚(乙)、監護(戊)、財產(丙)請求,引用第 41 條主張合併審理。

Q10聲請保護令要多少錢?

民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3 項),律師費 3-8 萬視個案複雜度,自撰聲請可省此費。

Q11怎麼證明對方家暴?

驗傷單、報案紀錄 113、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社工訪視報告、目擊證人。丁類事件法官也會主動調查。

Q12家事事件法 vs 民事訴訟法差在哪?

家事法是民訴的特別法,家事事件優先適用家事法,補充適用民訴。家事事件管轄、程序、職權主義都比民訴更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甲類乙類丙類丁類戊類
程序型態訴訟訴訟訴訟非訟非訟
可否和解撤回不可(涉公益)限制限制
法官職權調查弱(依當事人主張)最強
代表事件確認婚姻無效、確認親子關係離婚、撤銷收養夫妻財產分配、遺產分割、損害賠償監護宣告、拋棄繼承、保護令、嚴重病人安置贍養費、子女監護、扶養、交付子女

甲類

程序型態
訴訟
可否和解撤回
不可(涉公益)
法官職權調查
代表事件
確認婚姻無效、確認親子關係

乙類

程序型態
訴訟
可否和解撤回
法官職權調查
代表事件
離婚、撤銷收養

丙類

程序型態
訴訟
可否和解撤回
法官職權調查
弱(依當事人主張)
代表事件
夫妻財產分配、遺產分割、損害賠償

丁類

程序型態
非訟
可否和解撤回
限制
法官職權調查
最強
代表事件
監護宣告、拋棄繼承、保護令、嚴重病人安置

戊類

程序型態
非訟
可否和解撤回
限制
法官職權調查
代表事件
贍養費、子女監護、扶養、交付子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第 39 条(別表第一・第二の事件類型)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2조(가사사건의 종류)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
德國FamFG § 111(Familiensachen)+ Verzeichnis der Familiensachen § 121 ff.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070-1107(procédure devant le juge aux affaires familiales)
美國Family court rules vary by state; Restatement (Second) Conflict of Laws § 79(jurisdiction over family matt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1001212 制定)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由於家事事件所包含之事件類型範圍廣泛,為因應各該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以便定其審理時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爰依各該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將性質相近之事件類型分別歸類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   二、家事事件中具有訟爭性,但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並無處分權者,於第一項列為甲類事件。此類事件有: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含向來實務上訴請確認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成立之事件在內)、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例如:以收養行為無效,請求確認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以合意終止收養行為無效,請求確認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以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有效或無效,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及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含向來實務上訴請確認收養行為或合意終止收養行為是否有效等事件在內)等。   三、就家事事件中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具有某程度之處分權限者,於第二項列為乙類事件。此類事件有:撤銷婚姻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第九百九十條、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九百九十五條至第九百九十七條所定事件)、離婚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事件)、否認子女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事件)、認領子女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定事件)、撤銷收養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五所定事件)、撤銷終止收養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所定事件)等。   四、與家事事件具有密切關係之財產權事件,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亦有處分權限,向來係以一般財產權事件處理,惟由於此類財產權事件與身分調整關係密切,且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亦與一般財產權事件未盡相同,為因應其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並利於家事訴訟程序中統合加以解決,爰於第三項列為丙類事件。此類事件有: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第九百七十八條、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定事件)、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定事件;因離婚之原因、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所定事件)、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二條所定事件)、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九條所定事件)、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事件)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所定事件)等。   五、就家事事件中較無訟爭性,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無處分權限者,於第四項列為丁類事件。此類事件有:宣告死亡事件(例如:民法第八條所定事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例如:民法第十條所定事件)、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例如: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事件)、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例如: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事件)、定監護人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事件)、選任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特別代理人事件、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含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許可養父母死亡時之終止收養)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所定事件)、親屬會議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所定事件)、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事件)、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例如:民法第六十條、第一千二百十一條、第一千二百十八條所定事件)、兒童或少年保護安置事件(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事件)、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停止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事件)、民事保護令事件(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所定事件)等。   六、就家事事件中具有某程度訟爭性,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有某程度之處分權者,向來有以非訟事件處理者,亦有以訴訟事件處理者,惟此類事件性質上多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為妥適、迅速之判斷,爰予列為戊類事件,並於第五項明定之。此類事件有: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事件)、夫妻同居事件、指定夫妻住所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二條所定事件)、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所定事件)、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十條、第一千零十一條所定事件)、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交付子女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事件)、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事件)、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三條所定事件)、扶養事件(指除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事件以外之扶養事件)、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第七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事件)。   七、除前五項所列舉之家事事件以外,可能尚有其他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就各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如法律別有規定,則適用該規定,如法律未予明定,則應適用本法相關之規定。爰訂定第六項,以求周延。

(1120530 修正)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衛法),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八號及第七一○號解釋,有關拘束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之決定,仍須受「法官保留原則」之拘束,由公正、獨立審判法院審查決定,以符合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於第五章增訂(本章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醫療院所依該法聲請對於嚴重病人為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均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為之;病人、其保護人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並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等規定。   二、因精衛法前揭修正,已擴增本條第四項第十二款法院得受理之丁類事件範圍,爰參照本法第四編第十三章「保護安置事件」章名,將該款修正為「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以利涵括並符實需。

  • 婚姻關係名詞
  • 名詞
  • 收養名詞
  • 撤銷名詞
  • 離婚名詞
  • 認領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 婚約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贈與名詞
  • 繼承名詞
  • 名詞
  • 遺產分割名詞
  • 特留分名詞
  • 遺贈名詞
  • 遺囑名詞
  • 宣告名詞
  • 死亡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選任特別代理人名詞
  • 親屬會議名詞
  • 拋棄繼承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民事保護令名詞
  • 贍養費名詞
  • 住所名詞
  • 家庭生活費名詞
  • 分別財產制名詞
  • 停止親權名詞
  • 報酬名詞
  • 家事事件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1001212 制定)

一、由於家事事件所包含之事件類型範圍廣泛,為因應各該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以便定其審理時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爰依各該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及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將性質相近之事件類型分別歸類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   二、家事事件中具有訟爭性,但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並無處分權者,於第一項列為甲類事件。此類事件有: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含向來實務上訴請確認婚姻是否有效或是否成立之事件在內)、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例如:以收養行為無效,請求確認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以合意終止收養行為無效,請求確認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以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有效或無效,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及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含向來實務上訴請確認收養行為或合意終止收養行為是否有效等事件在內)等。   三、就家事事件中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具有某程度之處分權限者,於第二項列為乙類事件。此類事件有:撤銷婚姻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八十九條、第九百九十條、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九百九十五條至第九百九十七條所定事件)、離婚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事件)、否認子女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事件)、認領子女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定事件)、撤銷收養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五所定事件)、撤銷終止收養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所定事件)等。   四、與家事事件具有密切關係之財產權事件,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亦有處分權限,向來係以一般財產權事件處理,惟由於此類財產權事件與身分調整關係密切,且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亦與一般財產權事件未盡相同,為因應其事件類型之特殊需求,並利於家事訴訟程序中統合加以解決,爰於第三項列為丙類事件。此類事件有: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第九百七十八條、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定事件)、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定事件;因離婚之原因、事實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所定事件)、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二條所定事件)、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九條所定事件)、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所定事件)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所定事件)等。   五、就家事事件中較無訟爭性,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無處分權限者,於第四項列為丁類事件。此類事件有:宣告死亡事件(例如:民法第八條所定事件)、撤銷死亡宣告事件、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例如:民法第十條所定事件)、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例如: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事件)、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例如: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事件)、定監護人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事件)、選任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特別代理人事件、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含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許可養父母死亡時之終止收養)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所定事件)、親屬會議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所定事件)、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事件)、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例如:民法第六十條、第一千二百十一條、第一千二百十八條所定事件)、兒童或少年保護安置事件(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事件)、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停止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事件)、民事保護令事件(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所定事件)等。   六、就家事事件中具有某程度訟爭性,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有某程度之處分權者,向來有以非訟事件處理者,亦有以訴訟事件處理者,惟此類事件性質上多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為妥適、迅速之判斷,爰予列為戊類事件,並於第五項明定之。此類事件有: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例如: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事件)、夫妻同居事件、指定夫妻住所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二條所定事件)、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所定事件)、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十條、第一千零十一條所定事件)、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交付子女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事件)、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事件)、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例如: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三條所定事件)、扶養事件(指除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事件以外之扶養事件)、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第七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事件)。   七、除前五項所列舉之家事事件以外,可能尚有其他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就各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如法律別有規定,則適用該規定,如法律未予明定,則應適用本法相關之規定。爰訂定第六項,以求周延。

(1120530 修正)

一、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精神衛生法(以下簡稱精衛法),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八號及第七一○號解釋,有關拘束非刑事被告人身自由之決定,仍須受「法官保留原則」之拘束,由公正、獨立審判法院審查決定,以符合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於第五章增訂(本章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醫療院所依該法聲請對於嚴重病人為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均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為之;病人、其保護人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並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等規定。   二、因精衛法前揭修正,已擴增本條第四項第十二款法院得受理之丁類事件範圍,爰參照本法第四編第十三章「保護安置事件」章名,將該款修正為「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以利涵括並符實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