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 條
- 1.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 2.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 3.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 4.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 5.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 6.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3 條將家事事件分甲乙丙丁戊五類,分類決定程序型態、和解可能性與法官職權範圍。
Q · 我的離婚案件屬於哪一類家事事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離婚事件屬於乙類(可和解撤回的訴訟事件),但實務上常與丙類(夫妻財產分配)、戊類(子女監護權、贍養費)合併審理。一個離婚案件通常橫跨三到四個分類,每類適用程序規則不同,依第 41 條可請求法院合併審理。
白話解讀
離婚是乙類,遺產分割是丙類,保護令是丁類,贍養費是戊類。這些分類不是學術遊戲,而是直接決定你的案件走什麼程序、法官有多大的裁量權、你能不能和解撤回。甲類和乙類是「訴訟事件」,打起來像正式的民事官司,但甲類(確認婚姻無效、確認親子關係)當事人不能和解撤回,因為身分關係的真假不是你說了算的。乙類(離婚、撤銷收養)可以和解。丙類是金錢請求,跟普通民事訴訟最像。丁類是非訟事件,法官的職權調查義務最重,像監護宣告、保護令、拋棄繼承都在這裡,法官會主動去查而不只是聽兩邊說。戊類也是非訟,但偏向「安排型」的事務,像定監護權、交付子女、扶養費。搞不清楚你的案件是哪一類,你連狀紙的格式都會寫錯。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為家事事件之分類條款,將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區分為甲類(身分關係確認訴訟)、乙類(婚姻收養撤銷訴訟)、丙類(金錢請求訴訟)、丁類(職權色彩強之非訟事件)、戊類(安排型非訟事件)共五類,分類結果直接決定該事件適用之程序規則、當事人處分權限與法官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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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離婚要爭監護權和分財產,要寫幾份狀紙?▾
實務上可以寫一份,在同一份訴狀裡同時提出離婚(乙類)、子女監護(戊類)、財產分配(丙類)的請求。法院會依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合併審理。但要注意每個請求的法律依據和事實理由必須分段寫清楚,因為法官審理時適用的規則不同。內行人提示:把「非常急迫」的請求例如暫時監護、保護令另外用「暫時處分」的方式提出,不要混在本案訴狀裡,處理速度會快得多。
Q2什麼時候用「訴訟」什麼時候用「聲請」?▾
甲乙丙類用訴訟,你是原告寫起訴狀;丁戊類用聲請,你是聲請人寫聲請狀。用錯了法院不會直接打回來,但會要求你補正,浪費時間。區分的邏輯是:訴訟型事件有原告被告的對立結構,非訟型事件是請求法院做一個裁定或安排。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同時有訴訟型和非訟型的請求要合併提出,以訴訟程序為主,非訟部分會被吸收進訴訟程序一起處理(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5 項)。
Q3保護令是丁類事件,那保護令官司要打多久?▾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保護令分緊急、暫時和通常三種。緊急保護令法官可以在 4 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不需要開庭審理、通常保護令則需要開庭審理通常 1 到 3 個月。因為保護令是丁類非訟事件,法官有較大的職權調查空間,會主動調閱驗傷單、報案紀錄、社工報告。內行人提示:聲請保護令的同時可以一併聲請暫時監護安排和暫時給付生活費用,法官有權一次處理。
Q4家事事件分哪幾類?▾
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分甲類(身分確認)、乙類(離婚撤銷)、丙類(金錢請求)、丁類(強處分非訟)、戊類(安排型非訟)五類。
Q5甲類和乙類事件差在哪?▾
甲類涉及身分關係真偽(如確認婚姻無效),不可和解撤回;乙類雖也是訴訟(如離婚),但容許當事人和解。
Q6什麼是家事非訟事件?▾
丁戊類事件,無對立當事人結構,法官以職權調查並裁定為主,例如監護宣告、保護令、贍養費。
Q7家事事件法第 3 條跟第 41 條差在哪?▾
第 3 條定義分類,第 41 條規定不同類別事件可合併審理,兩者搭配使用才能完整處理離婚等多請求案件。
Q8我的案件屬於哪一類怎麼判斷?▾
先列需求 → 對照第 3 條五類 → 訴訟型寫起訴狀、非訟型寫聲請狀 → 急迫事項另以暫時處分聲請。
Q9離婚要怎麼合併爭監護權和財產?▾
同一份訴狀同時提出離婚(乙)、監護(戊)、財產(丙)請求,引用第 41 條主張合併審理。
Q10聲請保護令要多少錢?▾
民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第 3 項),律師費 3-8 萬視個案複雜度,自撰聲請可省此費。
Q11怎麼證明對方家暴?▾
驗傷單、報案紀錄 113、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社工訪視報告、目擊證人。丁類事件法官也會主動調查。
Q12家事事件法 vs 民事訴訟法差在哪?▾
家事法是民訴的特別法,家事事件優先適用家事法,補充適用民訴。家事事件管轄、程序、職權主義都比民訴更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甲類 | 乙類 | 丙類 | 丁類 | 戊類 |
|---|---|---|---|---|---|
| 程序型態 | 訴訟 | 訴訟 | 訴訟 | 非訟 | 非訟 |
| 可否和解撤回 | 不可(涉公益) | 可 | 可 | 限制 | 限制 |
| 法官職權調查 | 強 | 中 | 弱(依當事人主張) | 最強 | 強 |
| 代表事件 | 確認婚姻無效、確認親子關係 | 離婚、撤銷收養 | 夫妻財產分配、遺產分割、損害賠償 | 監護宣告、拋棄繼承、保護令、嚴重病人安置 | 贍養費、子女監護、扶養、交付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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