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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2.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3.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4.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5.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6.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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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icipourquoi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家事訴訟事件 一.除適用總則規定外,尚適用第37 條以下之規定。 二.甲類(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1 項) (一)涉及:身分關係之確認。 (二)性質:具有訟爭性,但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無處分權限。 三.乙類(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2 項) (一)涉及:身分關係之變動、形成。 (二)性質: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具有某程度之處分權限。 四.丙類(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 (一)涉及:與身分有關之財產上爭執(舊法下為民事訴訟事件)。 (二)性質:與家事身分事件具有密切關係之財產權事件,具有訟爭性,且當事人對於程序標的有處分權限。特徵:1.與身分調整關係密切,2.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與一般財產權事件未盡相同,3需求於家事訴訟程序中統合加以解決。
jungle01
6 months ago
丙2是否包含離因損害有爭議,通說認為包含。 戊8:107台簡抗148、106台簡抗156
rexlaw
9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下列事件為1️⃣甲類事件: 甲類有訟爭性 涉及第三人(公益),無處分權 家事訴訟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II 下列事件為2️⃣乙類事件: 乙類有訟爭性,部分有處分權(民法1052-1) 家事訴訟 形成之訴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民法1063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III 下列事件為3️⃣丙類事件: 丙類屬「財產權」,有訟爭性,有處分權 家事訴訟 給付之訴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IV 下列事件為4️⃣丁類事件: 丁類無訟爭性,無處分權 家事非訟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V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VI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VII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VIII 下列事件為5️⃣⚠️⚠️戊類事件: 戊類有訟爭性,有處分權,但適合由法院職權行使 訴訟事件非訟化 部分是⚠️⚠️真正爭訟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例如扶養費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IX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X 十二、扶養事件。 XI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XII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rrrrr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乙:形成之訴 丙:給付之訴
bestwish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丙類-財產權相關事件
bestwish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乙類-2款-血緣
jjcchi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故甲、乙、丙類為家事訴訟 丁、戊類為家事非訟,戊類原應為訴訟事件而被非訟化
soypikachuuu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甲類有訟爭性 乙類有訟爭性,有處分權 丙類屬財產權,有訟爭性,有處分權 丁類沒有訟爭性,沒有處分權 戊類有訟爭性,有處分權,但是適合由法院職權行使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