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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02313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之文書送達,如有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當事人為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則可透過法務部「家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通報資料,惟該資料乃通報當時所留,未必係最新資料

主旨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文書之送達,如確知送達處所不明之當事人為家庭暴力被害人,而有向衛生福利部保護資訊系統查詢之必要時,其方式補充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104 年 1 月 21 日衛部護字第1041460066 號函辦理;本院前函(103 年 12 月 8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33024 號秘書長函)諒達。

二、衛福部來函略以:該部保護資訊系統各類通報資料已與法務部系統介接,各法院有權人員可透過法務部「單一登錄窗口」對外連結查詢資料中之「家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有關通報資料,惟資料所載之戶籍或聯絡地址係通報時所留,未必為最新聯繫處所。另當事人如尚在主管機關個案服務期間,其主責人員得轉知所涉家事事件資訊。

三、檢送衛福部上開函文影本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衛生福利部(含附件)、本院資訊管理處(請載於法學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衛生福利部 函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1 日衛部護字第 1041460066 號

主旨

有關法院辦理家事事件文書送達時,如確知送達處所不明之當事人為新移民或家庭暴力被害人,除命他造查址及提供最新戶籍謄本資料外,亦得向本部保護資訊系統等查詢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案貴院秘書長前於 103 年 12 月 8 日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33024 號函送旨揭提示事項予各級地方法院在案,惟經查本部保護資訊系統各類通報資料已與法務部系統介接,意即各級地方法院有權人員即可透過法務部「單一登錄窗口」對外連結查詢資料中之「家暴及性侵害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是項通報資料,似無須再行文本部查詢,俾加速相關程序作業。

二、另查前開系統內各類保護性通報資料中所載之戶籍或聯絡地址係案件通報時所留之資料,由於通報人所提供之資料未必完整、正確,也不必然為當事人最新聯繫處所,旨揭查詢實益尚請衡酌,惟當事人倘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個案服務期間,該個案主責人員得轉知旨案資訊,併此說明。

三、綜上,敬請 大院轉知所屬地方法院逕依上開說明方式辦理。

正本

司法院秘書長

副本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本部保護服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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