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9 條(被告適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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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3條所定甲類(例如確認子女關係)或乙類(例如離婚)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Exc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
II 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Exc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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