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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38起訴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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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 2.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三項強制事項(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聲明),並列四項建議記載事項,含共同未成年子女與相關繫屬案件。

Q · 家事訴訟訴狀到底要寫什麼才不會被退件?

三項必填:當事人、訴訟標的、聲明

依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第一項,訴狀必須表明:(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少了任何一項法院會命補正。第二項另列四項「宜記載」事項,特別是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有無相關事件繫屬法院,主動填齊可觸發子女最佳利益調查機制與合併審理,讓案件從第一次開庭就走在正確分流軌道上。

白話解讀

一張訴狀決定了法官會不會認真看你的案子。第38條列出了三個「必須寫」的東西:誰告誰(當事人)、為什麼告(訴訟標的和原因事實)、你要法官判什麼(聲明)。少了任何一個,法院會退回來叫你補。但真正讓這條跟一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不同的,是第二項那四個「建議寫」的項目,尤其是第三款和第四款:有沒有共同未成年子女?有沒有其他案子已經在法院跑了?這兩個問題是家事事件法的靈魂。法官看到「有共同未成年子女」,會啟動一整套子女利益保護機制,包括社工訪視、程序監理人。看到「有其他相關案件」,法官可能會合併審理,讓你不用在不同法庭之間來回跑。這些資訊你不寫,法官不是不會發現,但你主動寫了,案件從一開始就會被正確分流。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為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程式規範,建立「應記載」三項強制要件(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聲明)與「宜記載」四項任意要件(管轄資訊、言詞辯論準備事項、共同未成年子女、其他繫屬事件)之雙層結構,作為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於家事領域之特別法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不會寫訴狀,可以自己告嗎?

可以。家事訴訟不強制律師代理。司法院網站有各類家事訴訟的書狀範本可以下載,照著填就好。各地方法院也有訴訟輔導科,可以免費幫你看訴狀格式對不對。內行人提示:用法院提供的範本比自己寫安全得多,自撰訴狀的常見問題是「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寫得太模糊。

Q2訴狀寫錯了可以改嗎?

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你可以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更給了彈性)。但如果是基本資料寫錯(對方姓名、地址),法院會命你補正,補正期間案件不會往前走。內行人提示:地址寫錯是最常見的問題,法院寄傳票寄不到對方,案子就一直卡在送達程序,如果你不確定對方現址,可以聲請法院查調戶籍資料。

Q3家事訴狀和一般民事訴狀有什麼不同?

家事訴狀比一般民事訴狀多了兩項建議記載: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法院。這兩項看似可有可無,實際上是家事訴訟分流的關鍵——主動寫了,法官可以提早啟動子女最佳利益調查程序與案件合併審理機制。內行人提示:寫齊建議事項的訴狀,案件進入實質審理的速度明顯快於只寫必載事項的。

Q4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是什麼?

家事訴訟起訴程式規範,建立訴狀三項強制必載與四項建議記載雙層結構。

Q5家事訴狀必載三項與建議四項差在哪?

必載三項缺一退件;建議四項不寫不退件,但攸關案件分流速度與子女保護機制觸發。

Q6訴狀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原告主張的法律上權利或法律關係,例如「依民法第 1052 條請求離婚」,決定法官審理範圍。

Q7「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什麼意思?

你請求法院作成裁判內容的具體陳述,須條列式精確表達,攸關判決主文範圍。

Q8家事訴狀怎麼寫?

下載司法院書狀範本 → 填三項必載 → 填四項建議 → 遞少年及家事法院 → 繳裁判費 → 等期日。

Q9家事訴訟裁判費怎麼算?

非財產權訴訟(離婚、酌定監護)固定 3000 元;財產權部分(贍養費、剩餘財產)依金額比例約 1.1%。

Q10家事訴訟律師費要多少?

離婚訴訟律師費約 8-15 萬起跳,含調解程序;複雜監護爭議或財產分配 20 萬以上。可自訴免律師。

Q11訴狀寫錯了怎麼補正?

法院會發補正命令,限期內補正即可,補正期間案件停滯但不會被駁回;逾期才會被駁回起訴。

Q12家事事件法 38 vs 民事訴訟法 244 差在哪?

家事 38 是民訴 244 在家事領域的特別法,多了未成年子女與相關繫屬事件兩項建議記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家事事件法 § 38民事訴訟法 § 244
規範條文家事訴訟事件起訴程式一般民事訴訟起訴程式
強制記載事項三項(當事人、訴訟標的、聲明)三項(當事人、訴訟標的、聲明)
建議記載事項四項,含未成年子女、相關繫屬事件三項,無家事特有事項
未成年子女資訊明文列為宜記載項目,觸發第 106、109 條保護機制無此項規定
管轄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地方法院家事庭地方法院民事庭
裁判費(非財產權)3000 元固定依訴訟標的金額或新台幣 3000 元

家事事件法 § 38

規範條文
家事訴訟事件起訴程式
強制記載事項
三項(當事人、訴訟標的、聲明)
建議記載事項
四項,含未成年子女、相關繫屬事件
未成年子女資訊
明文列為宜記載項目,觸發第 106、109 條保護機制
管轄法院
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地方法院家事庭
裁判費(非財產權)
3000 元固定

民事訴訟法 § 244

規範條文
一般民事訴訟起訴程式
強制記載事項
三項(當事人、訴訟標的、聲明)
建議記載事項
三項,無家事特有事項
未成年子女資訊
無此項規定
管轄法院
地方法院民事庭
裁判費(非財產權)
依訴訟標的金額或新台幣 3000 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人事訴訟法第 21 條(訴状の記載事項)+ 家事事件手続法第 49 條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8조(訴의 提起方式)+ 民事訴訟法 제249條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起訴狀內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相關條文
德國FamFG § 23(Verfahrenseinleitender Antrag)+ ZPO § 253(Klageschrif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070-1(procédures familiales)+ art. 56(contenu de l'assignation)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8(a)(claim for relief)+ 各州 Family Code Petition Require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立法理由一、起訴應將起訴所必要之事項以書狀表明並提出於法院,始生起訴效力。就書狀內容而言,須載明兩造當事人,如有法定代理人,亦應記載之。又為提示法院審判對象、預告判決效力之範圍及對他造提示攻擊防禦之目標,防止突襲性裁判,訴狀亦應揭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外,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攸關訴訟審判之範圍,若有欠缺,則難以確定訴訟審理之方向及界限範圍,故亦應表明之,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起訴 應備之程式。   二、其次,為促請當事人及法院注意,乃於第二項規定訴狀宜記載之事項。其一為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前者為據以定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或合意管轄事項,後者據以定事件可否適用家事程序。其二為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即原告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將本應以準備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防禦方法,在訴狀內一併記載,以促進訴訟。其三為當事人間是否有共同之未成年子女,因婚姻事件常涉及子女權益保護事項,如當事人併於訴狀中表明,法院即得審酌有無依職權介入統合處理之必要。其四為當事人間是否另有其他相關家事事件繫屬於法院,如經原告載明於訴狀,有助於法院瞭解當事人訟爭情形,並審酌是否需要統合審理,以便利程序之進行。惟法定宜記載事項,並非起訴必備程式,原告遵守與否不影響其起訴效力。

  • 起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繫屬名詞
(1001212 制定)

一、起訴應將起訴所必要之事項以書狀表明並提出於法院,始生起訴效力。就書狀內容而言,須載明兩造當事人,如有法定代理人,亦應記載之。又為提示法院審判對象、預告判決效力之範圍及對他造提示攻擊防禦之目標,防止突襲性裁判,訴狀亦應揭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外,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攸關訴訟審判之範圍,若有欠缺,則難以確定訴訟審理之方向及界限範圍,故亦應表明之,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起訴 應備之程式。   二、其次,為促請當事人及法院注意,乃於第二項規定訴狀宜記載之事項。其一為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前者為據以定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或合意管轄事項,後者據以定事件可否適用家事程序。其二為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即原告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將本應以準備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防禦方法,在訴狀內一併記載,以促進訴訟。其三為當事人間是否有共同之未成年子女,因婚姻事件常涉及子女權益保護事項,如當事人併於訴狀中表明,法院即得審酌有無依職權介入統合處理之必要。其四為當事人間是否另有其他相關家事事件繫屬於法院,如經原告載明於訴狀,有助於法院瞭解當事人訟爭情形,並審酌是否需要統合審理,以便利程序之進行。惟法定宜記載事項,並非起訴必備程式,原告遵守與否不影響其起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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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