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三項強制事項(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聲明),並列四項建議記載事項,含共同未成年子女與相關繫屬案件。
Q · 家事訴訟訴狀到底要寫什麼才不會被退件?
三項必填:當事人、訴訟標的、聲明
依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第一項,訴狀必須表明:(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少了任何一項法院會命補正。第二項另列四項「宜記載」事項,特別是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有無相關事件繫屬法院,主動填齊可觸發子女最佳利益調查機制與合併審理,讓案件從第一次開庭就走在正確分流軌道上。
一張訴狀決定了法官會不會認真看你的案子。第38條列出了三個「必須寫」的東西:誰告誰(當事人)、為什麼告(訴訟標的和原因事實)、你要法官判什麼(聲明)。少了任何一個,法院會退回來叫你補。但真正讓這條跟一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不同的,是第二項那四個「建議寫」的項目,尤其是第三款和第四款:有沒有共同未成年子女?有沒有其他案子已經在法院跑了?這兩個問題是家事事件法的靈魂。法官看到「有共同未成年子女」,會啟動一整套子女利益保護機制,包括社工訪視、程序監理人。看到「有其他相關案件」,法官可能會合併審理,讓你不用在不同法庭之間來回跑。這些資訊你不寫,法官不是不會發現,但你主動寫了,案件從一開始就會被正確分流。
家事事件法第 38 條為家事訴訟事件之起訴程式規範,建立「應記載」三項強制要件(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聲明)與「宜記載」四項任意要件(管轄資訊、言詞辯論準備事項、共同未成年子女、其他繫屬事件)之雙層結構,作為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於家事領域之特別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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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家事訴訟不強制律師代理。司法院網站有各類家事訴訟的書狀範本可以下載,照著填就好。各地方法院也有訴訟輔導科,可以免費幫你看訴狀格式對不對。內行人提示:用法院提供的範本比自己寫安全得多,自撰訴狀的常見問題是「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寫得太模糊。
可以。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你可以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更給了彈性)。但如果是基本資料寫錯(對方姓名、地址),法院會命你補正,補正期間案件不會往前走。內行人提示:地址寫錯是最常見的問題,法院寄傳票寄不到對方,案子就一直卡在送達程序,如果你不確定對方現址,可以聲請法院查調戶籍資料。
家事訴狀比一般民事訴狀多了兩項建議記載: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法院。這兩項看似可有可無,實際上是家事訴訟分流的關鍵——主動寫了,法官可以提早啟動子女最佳利益調查程序與案件合併審理機制。內行人提示:寫齊建議事項的訴狀,案件進入實質審理的速度明顯快於只寫必載事項的。
家事訴訟起訴程式規範,建立訴狀三項強制必載與四項建議記載雙層結構。
必載三項缺一退件;建議四項不寫不退件,但攸關案件分流速度與子女保護機制觸發。
原告主張的法律上權利或法律關係,例如「依民法第 1052 條請求離婚」,決定法官審理範圍。
你請求法院作成裁判內容的具體陳述,須條列式精確表達,攸關判決主文範圍。
下載司法院書狀範本 → 填三項必載 → 填四項建議 → 遞少年及家事法院 → 繳裁判費 → 等期日。
非財產權訴訟(離婚、酌定監護)固定 3000 元;財產權部分(贍養費、剩餘財產)依金額比例約 1.1%。
離婚訴訟律師費約 8-15 萬起跳,含調解程序;複雜監護爭議或財產分配 20 萬以上。可自訴免律師。
法院會發補正命令,限期內補正即可,補正期間案件停滯但不會被駁回;逾期才會被駁回起訴。
家事 38 是民訴 244 在家事領域的特別法,多了未成年子女與相關繫屬事件兩項建議記載。
| feature | 家事事件法 § 38 | 民事訴訟法 § 244 |
|---|---|---|
| 規範條文 | 家事訴訟事件起訴程式 | 一般民事訴訟起訴程式 |
| 強制記載事項 | 三項(當事人、訴訟標的、聲明) | 三項(當事人、訴訟標的、聲明) |
| 建議記載事項 | 四項,含未成年子女、相關繫屬事件 | 三項,無家事特有事項 |
| 未成年子女資訊 | 明文列為宜記載項目,觸發第 106、109 條保護機制 | 無此項規定 |
| 管轄法院 | 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地方法院家事庭 | 地方法院民事庭 |
| 裁判費(非財產權) | 3000 元固定 | 依訴訟標的金額或新台幣 3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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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立法理由一、起訴應將起訴所必要之事項以書狀表明並提出於法院,始生起訴效力。就書狀內容而言,須載明兩造當事人,如有法定代理人,亦應記載之。又為提示法院審判對象、預告判決效力之範圍及對他造提示攻擊防禦之目標,防止突襲性裁判,訴狀亦應揭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外,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攸關訴訟審判之範圍,若有欠缺,則難以確定訴訟審理之方向及界限範圍,故亦應表明之,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起訴 應備之程式。 二、其次,為促請當事人及法院注意,乃於第二項規定訴狀宜記載之事項。其一為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前者為據以定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或合意管轄事項,後者據以定事件可否適用家事程序。其二為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即原告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將本應以準備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防禦方法,在訴狀內一併記載,以促進訴訟。其三為當事人間是否有共同之未成年子女,因婚姻事件常涉及子女權益保護事項,如當事人併於訴狀中表明,法院即得審酌有無依職權介入統合處理之必要。其四為當事人間是否另有其他相關家事事件繫屬於法院,如經原告載明於訴狀,有助於法院瞭解當事人訟爭情形,並審酌是否需要統合審理,以便利程序之進行。惟法定宜記載事項,並非起訴必備程式,原告遵守與否不影響其起訴效力。
一、起訴應將起訴所必要之事項以書狀表明並提出於法院,始生起訴效力。就書狀內容而言,須載明兩造當事人,如有法定代理人,亦應記載之。又為提示法院審判對象、預告判決效力之範圍及對他造提示攻擊防禦之目標,防止突襲性裁判,訴狀亦應揭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外,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攸關訴訟審判之範圍,若有欠缺,則難以確定訴訟審理之方向及界限範圍,故亦應表明之,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起訴 應備之程式。 二、其次,為促請當事人及法院注意,乃於第二項規定訴狀宜記載之事項。其一為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前者為據以定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或合意管轄事項,後者據以定事件可否適用家事程序。其二為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即原告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將本應以準備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防禦方法,在訴狀內一併記載,以促進訴訟。其三為當事人間是否有共同之未成年子女,因婚姻事件常涉及子女權益保護事項,如當事人併於訴狀中表明,法院即得審酌有無依職權介入統合處理之必要。其四為當事人間是否另有其他相關家事事件繫屬於法院,如經原告載明於訴狀,有助於法院瞭解當事人訟爭情形,並審酌是否需要統合審理,以便利程序之進行。惟法定宜記載事項,並非起訴必備程式,原告遵守與否不影響其起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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