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7 條(家事訴訟事件之範圍)
第三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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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37 條規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家事訴訟程序規則。
Q · 家事案件甲類、乙類、丙類差在哪?適用什麼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 37 條,甲類(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乙類(否認親子、認領子女)、丙類(離婚、分居、親權酌定、扶養)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分則別有規定外,均適用本編(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規則。三類差別在於請求標的性質與舉證重點,但訴訟程序框架統一適用本條。分類錯誤可能被法院命令補正或裁定駁回。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法把所有家庭相關的官司分成五大類:甲類(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乙類(否認親子、認領)、丙類(離婚、分居、親權酌定)、以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第37條做的事情很單純:告訴你,如果你的案子屬於上面這些類別,從這一編開始的訴訟規則就適用於你。這是一扇分流閘門。你拿著案件走進家事法院,第37條告訴你該走哪條走廊。走錯走廊不只浪費時間,還可能導致程序被駁回。聽起來無聊?每一件被法院以「程序不合」打回票的案子,背後都有一個不知道自己該走哪條路的當事人。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37 條為家事訴訟程序適用範圍規定,將第 3 條所定甲類(婚姻效力爭議)、乙類(親子血緣關係)、丙類(離婚親權扶養)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統一納入本編(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規則。除分則章節另有特別規定外,所有家事訴訟程序皆適用本條建立的程序框架,是家事法院統一受理家事訴訟事件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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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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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知道我的案子是甲類還是丙類?▾
看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的分類表。簡單記法:甲類是婚姻效力問題(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乙類是血緣關係問題(否認子女、認領),丙類是家庭關係變動(離婚、親權、扶養)。不確定的話直接問法院的訴訟輔導科,他們會免費幫你判斷。內行人提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後來有修正擴充,網路上舊版的分類表可能不完整,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最新版本為準。
Q2分類搞錯了會怎樣?▾
法院可能會命你補正或轉換程序。最壞的情況是裁定駁回,你得重新來過,已經繳的裁判費不一定退得回來。內行人提示:家事法院比一般民事法院更有彈性,法官有義務依職權確認你的案件分類是否正確(家事事件法第 9 條),但不要把這個當保險,自己先搞清楚永遠比事後被法官糾正好。
Q3家事訴訟跟家事非訟有什麼不同?▾
訴訟事件適用第三編(第 37 條起)採辯論主義為基調,要起訴狀、被告適格、判決效力對世;非訟事件適用第四編,採職權探知主義,要聲請狀、法官主動調查、用裁定處置。監護宣告、未成年子女酌定扶養是非訟,離婚、否認親子是訴訟。內行人提示:搞錯系統不只程序規則不同,連狀紙格式、裁判費計算都不同,最直接的影響是你寫的狀紙可能整份要重寫。
Q4家事事件法第 37 條是什麼?▾
家事訴訟程序的入口閘門,規定甲乙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都適用本編程序規則,是家事法院統一受理訴訟事件的法律基礎。
Q5甲類乙類丙類事件差在哪?▾
甲類處理婚姻效力(無效、撤銷)、乙類處理親子血緣(否認、認領)、丙類處理家庭關係變動(離婚、親權、扶養)。三類舉證重點與判決效力範圍不同。
Q6什麼叫「其他家事訴訟事件」?▾
未列入甲乙丙類但具家事訴訟性質之事件,由家事法院依本編程序審理,例如部分撤銷收養訴訟或扶養請求變更之訴。
Q7家事訴訟跟民事訴訟差在哪?▾
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為主,家事訴訟採辯論主義為基調但職權介入較強,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身分公益時法官得依職權調查事實。
Q8家事訴訟案件怎麼起訴?▾
先確認屬於甲乙丙類或其他類 → 寫起訴狀(依第 38 條格式)→ 繳裁判費 → 遞交家事法院 → 進入強制調解先行程序 → 調解不成立才開始訴訟。
Q9怎麼判斷我的案件屬於哪一類?▾
看你要法院做的事:變動婚姻效力 = 甲、確認親子關係 = 乙、處理離婚親權扶養 = 丙。不確定就問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免費協助。
Q10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怎麼算?▾
依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準用民訴法規定,請求金額或利益額計算(約 1.1%)。離婚之訴依非財產權標的,裁判費新台幣 3,000 元固定。
Q11家事訴訟分類錯誤怎麼補救?▾
法官會命你補正狀紙或職權轉換程序(家事事件法第 9 條),通常不會立刻駁回。但已繳裁判費不一定退得回來,自己先搞清楚最省事。
Q12家事訴訟 vs 家事非訟 哪個適用?▾
要法院作判決變動法律關係(離婚、否認親子)= 訴訟,適用第 37 條本編;要法院作裁定處置(監護宣告、扶養酌定)= 非訟,適用第四編第 74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甲類 | 乙類 | 丙類 |
|---|---|---|---|
| 事件性質 | 婚姻效力爭議(無效、撤銷、確認成立或不成立) | 親子血緣關係爭議(否認、認領、撤銷收養) | 家庭關係變動(離婚、夫妻財產、親權、扶養) |
| 判決效力對第三人 | 對世效(判決對第三人亦生效力) | 對世效(涉及身分關係公示) | 原則對世效,扶養等部分僅當事人間 |
| 舉證主義 | 辯論主義為主,法官得依職權調查 | 職權探知(涉及血緣真實,公益性強) | 辯論主義為主,親權部分職權介入 |
| 調解先行 | 原則應先調解(家事事件法 23 條) | 原則應先調解,但部分例外 | 強制調解先行 |
| 和解、捨棄、認諾效力 | 受限(家事事件法 46 條) | 受限(涉及公益) | 原則允許,親權部分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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