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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家事事件法37家事訴訟事件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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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37 條規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家事訴訟程序規則。

Q · 家事案件甲類、乙類、丙類差在哪?適用什麼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 3 條分類,37 條規定都走本編訴訟程序

依家事事件法第 37 條,甲類(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乙類(否認親子、認領子女)、丙類(離婚、分居、親權酌定、扶養)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分則別有規定外,均適用本編(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規則。三類差別在於請求標的性質與舉證重點,但訴訟程序框架統一適用本條。分類錯誤可能被法院命令補正或裁定駁回。

白話解讀

家事事件法把所有家庭相關的官司分成五大類:甲類(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乙類(否認親子、認領)、丙類(離婚、分居、親權酌定)、以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第37條做的事情很單純:告訴你,如果你的案子屬於上面這些類別,從這一編開始的訴訟規則就適用於你。這是一扇分流閘門。你拿著案件走進家事法院,第37條告訴你該走哪條走廊。走錯走廊不只浪費時間,還可能導致程序被駁回。聽起來無聊?每一件被法院以「程序不合」打回票的案子,背後都有一個不知道自己該走哪條路的當事人。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37 條為家事訴訟程序適用範圍規定,將第 3 條所定甲類(婚姻效力爭議)、乙類(親子血緣關係)、丙類(離婚親權扶養)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統一納入本編(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規則。除分則章節另有特別規定外,所有家事訴訟程序皆適用本條建立的程序框架,是家事法院統一受理家事訴訟事件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知道我的案子是甲類還是丙類?

看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的分類表。簡單記法:甲類是婚姻效力問題(婚姻無效、撤銷婚姻),乙類是血緣關係問題(否認子女、認領),丙類是家庭關係變動(離婚、親權、扶養)。不確定的話直接問法院的訴訟輔導科,他們會免費幫你判斷。內行人提示:家事事件法第 3 條後來有修正擴充,網路上舊版的分類表可能不完整,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最新版本為準。

Q2分類搞錯了會怎樣?

法院可能會命你補正或轉換程序。最壞的情況是裁定駁回,你得重新來過,已經繳的裁判費不一定退得回來。內行人提示:家事法院比一般民事法院更有彈性,法官有義務依職權確認你的案件分類是否正確(家事事件法第 9 條),但不要把這個當保險,自己先搞清楚永遠比事後被法官糾正好。

Q3家事訴訟跟家事非訟有什麼不同?

訴訟事件適用第三編(第 37 條起)採辯論主義為基調,要起訴狀、被告適格、判決效力對世;非訟事件適用第四編,採職權探知主義,要聲請狀、法官主動調查、用裁定處置。監護宣告、未成年子女酌定扶養是非訟,離婚、否認親子是訴訟。內行人提示:搞錯系統不只程序規則不同,連狀紙格式、裁判費計算都不同,最直接的影響是你寫的狀紙可能整份要重寫。

Q4家事事件法第 37 條是什麼?

家事訴訟程序的入口閘門,規定甲乙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都適用本編程序規則,是家事法院統一受理訴訟事件的法律基礎。

Q5甲類乙類丙類事件差在哪?

甲類處理婚姻效力(無效、撤銷)、乙類處理親子血緣(否認、認領)、丙類處理家庭關係變動(離婚、親權、扶養)。三類舉證重點與判決效力範圍不同。

Q6什麼叫「其他家事訴訟事件」?

未列入甲乙丙類但具家事訴訟性質之事件,由家事法院依本編程序審理,例如部分撤銷收養訴訟或扶養請求變更之訴。

Q7家事訴訟跟民事訴訟差在哪?

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為主,家事訴訟採辯論主義為基調但職權介入較強,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或身分公益時法官得依職權調查事實。

Q8家事訴訟案件怎麼起訴?

先確認屬於甲乙丙類或其他類 → 寫起訴狀(依第 38 條格式)→ 繳裁判費 → 遞交家事法院 → 進入強制調解先行程序 → 調解不成立才開始訴訟。

Q9怎麼判斷我的案件屬於哪一類?

看你要法院做的事:變動婚姻效力 = 甲、確認親子關係 = 乙、處理離婚親權扶養 = 丙。不確定就問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免費協助。

Q10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怎麼算?

依家事事件法第 18 條準用民訴法規定,請求金額或利益額計算(約 1.1%)。離婚之訴依非財產權標的,裁判費新台幣 3,000 元固定。

Q11家事訴訟分類錯誤怎麼補救?

法官會命你補正狀紙或職權轉換程序(家事事件法第 9 條),通常不會立刻駁回。但已繳裁判費不一定退得回來,自己先搞清楚最省事。

Q12家事訴訟 vs 家事非訟 哪個適用?

要法院作判決變動法律關係(離婚、否認親子)= 訴訟,適用第 37 條本編;要法院作裁定處置(監護宣告、扶養酌定)= 非訟,適用第四編第 74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甲類乙類丙類
事件性質婚姻效力爭議(無效、撤銷、確認成立或不成立)親子血緣關係爭議(否認、認領、撤銷收養)家庭關係變動(離婚、夫妻財產、親權、扶養)
判決效力對第三人對世效(判決對第三人亦生效力)對世效(涉及身分關係公示)原則對世效,扶養等部分僅當事人間
舉證主義辯論主義為主,法官得依職權調查職權探知(涉及血緣真實,公益性強)辯論主義為主,親權部分職權介入
調解先行原則應先調解(家事事件法 23 條)原則應先調解,但部分例外強制調解先行
和解、捨棄、認諾效力受限(家事事件法 46 條)受限(涉及公益)原則允許,親權部分受限

甲類

事件性質
婚姻效力爭議(無效、撤銷、確認成立或不成立)
判決效力對第三人
對世效(判決對第三人亦生效力)
舉證主義
辯論主義為主,法官得依職權調查
調解先行
原則應先調解(家事事件法 23 條)
和解、捨棄、認諾效力
受限(家事事件法 46 條)

乙類

事件性質
親子血緣關係爭議(否認、認領、撤銷收養)
判決效力對第三人
對世效(涉及身分關係公示)
舉證主義
職權探知(涉及血緣真實,公益性強)
調解先行
原則應先調解,但部分例外
和解、捨棄、認諾效力
受限(涉及公益)

丙類

事件性質
家庭關係變動(離婚、夫妻財產、親權、扶養)
判決效力對第三人
原則對世效,扶養等部分僅當事人間
舉證主義
辯論主義為主,親權部分職權介入
調解先行
強制調解先行
和解、捨棄、認諾效力
原則允許,親權部分受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人事訴訟法 第 2 条(人事訴訟事件之種類)+ 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 23 条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2조(가사사건의 종류 및 가정법원의 관할)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涉家事部分)+ 婚姻家庭編程序規定
德國FamFG § 111(Familiensachen 定義)+ §§ 112-150(家事訴訟特別程序)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Livre III, Titre Ier(articles 1070 et suivants - procédures relatives aux droits de la famille)
美國各州 family court statutes(無聯邦統一法;如 California Family Code Div. 1 / New York DRL Art. 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第三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求明確,對於本編訴訟程序之適用對象,特予明定為第三條所列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惟就各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法律如另有規定者,仍應適用該規定。

(1001212 制定)

為求明確,對於本編訴訟程序之適用對象,特予明定為第三條所列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惟就各該事件應適用之程序,法律如另有規定者,仍應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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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37 條規定:「第三條所定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