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6 條(適當之本案裁定)
- 1.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 一、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二、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定。 三、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僅就其他牽連、合併或附帶之請求事項有爭執,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徵詢兩造當事人同意。
- 2.前項程序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36條讓調解不成立但雙方意思接近時,可合意請法院參酌調解委員意見直接裁定。
Q · 家事調解快談成卻卡住,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依家事事件法第36條,調解不成立但雙方解決事件意思已甚接近時,可走三條路:(1) 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裁定 (2) 合意聲請與不得處分事項合併裁定 (3) 法官徵詢同意後統合裁定。前提都是「合意」或「同意」,法官不能越俎代庖。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聲請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離婚談不攏,但雙方已經很接近了。孩子歸誰有共識,財產分配差一點點,贍養費金額卡住。調解委員坐在中間聽了三個小時,兩邊都累了。這時候家事事件法第36條打開了一條路:你們不用從頭打訴訟,可以合意把整件事交給法官,由法官參考調解委員的意見,一次裁定解決所有問題。關鍵在「合意」兩個字。這不是法官強制介入,是你們雙方同意讓法官來做最後的決定。第三款更精妙:如果離婚本身已經沒爭議,只是附帶的財產或監護問題談不攏,法官可以在徵詢雙方同意後,把所有問題打包一次處理。這條的設計邏輯是:調解走了九十步,不要因為最後十步讓雙方從頭來過。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36條為調解轉裁定的程序規範,提供當事人在調解不成立但雙方意思接近時,合意請求法院參酌調解委員意見就本案直接裁定的選擇路徑,避免進入冗長訴訟,是台灣家事程序在當事人處分權與紛爭一次解決效率之間的核心平衡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事事件法36條跟33條差在哪?▾
33條是調解成立後的裁定(已合意全部內容),36條是調解不成立但意思接近時合意請法官裁定剩餘爭點。
Q2走36條裁定後還能反悔嗎?▾
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事後翻案門檻很高,僅準用第33條的異議與民訴再審規定。
Q3什麼樣的案件適合走36條?▾
離婚、遺產分割、扶養費等已談到九成共識、只剩一兩個爭點卡住的案件,省下完整訴訟時間。
Q4法官會完全採納調解委員意見嗎?▾
「應參酌」是強制用語,但「參酌」不等於「照辦」。法官會獨立判斷,調解委員意見是重要參考但非結論。
Q536條第三款是什麼意思?▾
雙方解決事件意思已甚接近,僅就附帶請求事項有爭執時,法官徵詢同意後可統合處理所有問題。
Q6走36條會比訴訟便宜嗎?▾
通常便宜很多。省下訴訟程序的律師費(一審平均8-15萬)和時間成本(半年到一年)。
Q7裁定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準用第35條,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打一次官司確認權利。
Q8拒絕走36條會被法官懲罰嗎?▾
不會。合意與同意是程序門檻,當事人有完整的拒絕權。但拒絕後只能進入正式訴訟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s |
|---|---|
| 啟動門檻 | { "36條合意裁定": "雙方合意或法官徵詢同意", "正式家事訴訟": "一方起訴即可", "33條調解成立裁定": "雙方就全部爭點合意" } |
| 時間成本 | { "36條合意裁定": "1-3 個月", "正式家事訴訟": "6-18 個月(含上訴)", "33條調解成立裁定": "調解當下生效" } |
| 費用負擔 | { "36條合意裁定": "省下訴訟律師費,剩審理費用", "正式家事訴訟": "裁判費+律師費 8-15 萬起跳", "33條調解成立裁定": "僅調解費用" } |
| 事後救濟 | { "36條合意裁定": "準用33條異議+民訴再審(門檻高)", "正式家事訴訟": "上訴二審、三審", "33條調解成立裁定": "準用民訴再審" } |
| 強制執行 | { "36條合意裁定":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直接執行", "正式家事訴訟": "確定判決後可執行", "33條調解成立裁定":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直接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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