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6 條(適當之本案裁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 一、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二、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定。 三、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僅就其他牽連、合併或附帶之請求事項有爭執,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徵詢兩造當事人同意。
- 前項程序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
得處分事項調解不成立&特定事項
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適當之裁定
程序經濟
一、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二、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定。
三、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僅就其他牽連、合併或附帶之請求事項有爭執,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徵詢兩造當事人同意。
2. 前項程序準用第33條第2項、第3項、➡️第34條及第35條之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