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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36適當之本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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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 一、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二、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定。 三、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僅就其他牽連、合併或附帶之請求事項有爭執,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徵詢兩造當事人同意。
  2. 2.前項程序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36條讓調解不成立但雙方意思接近時,可合意請法院參酌調解委員意見直接裁定。

Q · 家事調解快談成卻卡住,還有什麼路可以走?

能。家事事件法36條讓法官統合裁定收尾

依家事事件法第36條,調解不成立但雙方解決事件意思已甚接近時,可走三條路:(1) 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裁定 (2) 合意聲請與不得處分事項合併裁定 (3) 法官徵詢同意後統合裁定。前提都是「合意」或「同意」,法官不能越俎代庖。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聲請強制執行。

白話解讀

離婚談不攏,但雙方已經很接近了。孩子歸誰有共識,財產分配差一點點,贍養費金額卡住。調解委員坐在中間聽了三個小時,兩邊都累了。這時候家事事件法第36條打開了一條路:你們不用從頭打訴訟,可以合意把整件事交給法官,由法官參考調解委員的意見,一次裁定解決所有問題。關鍵在「合意」兩個字。這不是法官強制介入,是你們雙方同意讓法官來做最後的決定。第三款更精妙:如果離婚本身已經沒爭議,只是附帶的財產或監護問題談不攏,法官可以在徵詢雙方同意後,把所有問題打包一次處理。這條的設計邏輯是:調解走了九十步,不要因為最後十步讓雙方從頭來過。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36條為調解轉裁定的程序規範,提供當事人在調解不成立但雙方意思接近時,合意請求法院參酌調解委員意見就本案直接裁定的選擇路徑,避免進入冗長訴訟,是台灣家事程序在當事人處分權與紛爭一次解決效率之間的核心平衡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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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裁定的結果我不滿意可以上訴嗎?

第36條裁定準用第33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34條、第35條。第33條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第35條規定可準用民事訴訟法再審規定聲請再審。但要注意,合意聲請裁定本身就表示你接受法官的裁量權,事後要推翻的門檻很高。內行人提示:同意前跟律師確認,一旦合意就很難回頭。

Q2調解委員的意見對法官裁定影響有多大?

法條寫的是「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應」是強制用語。法官不能無視調解委員的意見,但「參酌」不等於「照辦」。實務上調解委員長時間觀察雙方互動,對爭議核心的判斷往往很精準。內行人提示:在調解過程中對調解委員表達清楚你的核心訴求和底線,因為調解委員的書面意見會直接進到法官手上。

Q3家事事件法36條跟33條差在哪?

33條是調解成立後的裁定,雙方已就全部內容合意。36條是調解不成立但意思接近時,合意請法官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等於用裁定收尾沒談完的部分。內行人提示:33條走完案件結束,36條走完案件等於小型審判結果。

Q4家事事件法36條是什麼?

規範調解不成立但雙方意思接近時,當事人可合意請法院就本案為適當裁定的程序,是調解與訴訟之間的第三條路。

Q536條三款分別是什麼意思?

第1款雙方合意聲請、第2款合意聲請合併不得處分事項、第3款法官徵詢同意後統合處理。三款都以合意或同意為門檻。

Q6什麼叫適當之本案裁定?

法官參酌調解委員意見、平衡當事人權益、審酌主要意思及一切情形所作的綜合裁判,等於小型審判結果。

Q7家事事件法36條跟調解成立差在哪?

調解成立是雙方就全部內容合意產生效力,36條是調解不成立但接近時請法官就剩餘爭點裁定。

Q8家事事件法36條怎麼啟動?

在調解委員面前明確表達合意意願→由律師撰寫合意聲請狀雙方簽名→提交家事法庭→等候法官裁定。第三款由法官徵詢同意。

Q9走36條裁定要多少錢?

省下完整訴訟律師費(一審 8-15 萬),剩審理費用與簡化律師處理費。比訴訟便宜 30-60%。

Q10裁定後對方不履行怎麼強制執行?

準用第35條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可查封、扣薪、命交付子女等。

Q11怎麼讓調解委員意見對自己有利?

在調解過程中對調解委員清楚表達核心訴求和底線、提出佐證資料、保持理性溝通態度。委員的書面意見會直接進法官手上。

Q12家事事件法36條 vs 完整家事訴訟哪個有利?

雙方意思接近時36條省時省錢(1-3個月 vs 6-18個月),雙方分歧大時訴訟有上訴救濟更安全。律師評估很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
啟動門檻
時間成本
費用負擔
事後救濟
強制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家事事件手続法 第284条(合意に相当する審判)
韓國가사소송법 제50조 및 가사조정 관련 규정
中國民事訴訟法 調解轉判決 + 婚姻家事案件審理規定
德國FamFG § 36(Vergleich)+ § 165(Familienmediation und gerichtliche Entscheid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131-1 à 131-15(médiation familiale)+ procédure de jugement consensuel
美國Mediated Settlement Agreement (MSA) doctrine + state family court ru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1001212 制定)

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   一、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二、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合併為裁定。   三、當事人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僅就其他牽連、合併或附帶之請求事項有爭執,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徵詢兩造當事人同意。   前項程序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調解之成立,以兩造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為必要,惟就得處分之事項,或併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兩造雖無法成立調解,然已合意委由法院裁定者;抑或當事人對於前提事件解決之意思或內容雖非完全一致,但已甚接近,僅就其他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部分予以爭執,例如兩造同意離婚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對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等事項仍有爭執,法院裁量認為有必要統合處理,經闡明徵詢兩造當事人之同意者,此三種情形均應由法院基於兩造權益之平衡,並審酌彼等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且如有選任調解委員者,尚應聽取調解委員之意見或參酌其所提書面資料,並依實體法規定而為適當之裁定,統合解決紛爭,兼收疏減訟源之效,並免因當事人間枝節之爭,導致調解程序功虧一簣,爰設第一項之規定。   二、本條立法主旨在於當事人雙方意見不完全一致時,經由當事人合意或同意,改用裁定程序,以減省勞力、時間及費用,故於第二項明定其裁定程序、效力及嗣後救濟途徑均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有關合意聲請法院裁定之規定。

(1001212 制定)

一、調解之成立,以兩造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為必要,惟就得處分之事項,或併與不得處分之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事項,兩造雖無法成立調解,然已合意委由法院裁定者;抑或當事人對於前提事件解決之意思或內容雖非完全一致,但已甚接近,僅就其他牽連、合併或附帶請求部分予以爭執,例如兩造同意離婚之意思已甚接近,而對財產分配、子女監護等事項仍有爭執,法院裁量認為有必要統合處理,經闡明徵詢兩造當事人之同意者,此三種情形均應由法院基於兩造權益之平衡,並審酌彼等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且如有選任調解委員者,尚應聽取調解委員之意見或參酌其所提書面資料,並依實體法規定而為適當之裁定,統合解決紛爭,兼收疏減訟源之效,並免因當事人間枝節之爭,導致調解程序功虧一簣,爰設第一項之規定。   二、本條立法主旨在於當事人雙方意見不完全一致時,經由當事人合意或同意,改用裁定程序,以減省勞力、時間及費用,故於第二項明定其裁定程序、效力及嗣後救濟途徑均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有關合意聲請法院裁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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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規定:「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家事事件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