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3 條(合意聲請裁定)
- 1.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
- 3.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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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為合意聲請裁定程序,雙方對不得處分事項意思接近時可請法院直接裁定,省下完整訴訟時間。
Q · 家事調解差一點就成功但卡在無法處分事項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當事人對監護權、親子關係等不得處分事項的方向已甚接近時,可以合意聲請法院直接裁定,跳過完整裁判程序。法院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參酌調解委員與家事調查官意見,因此裁定可能不完全照雙方協議,但通常不會偏離太遠。這條讓接近共識的當事人省下半年到一年的訴訟時間。
白話解讀
監護權歸誰、親子關係存不存在,這類事情你不能像分財產一樣自己決定(法律上叫「不得處分之事項」),必須法院說了算。正常流程是調解不成立後走完整的裁判程序,可能拖上半年到一年。但這條開了一條密道:如果你們雙方在調解中已經「差不多」達成共識(例如都同意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只是在探視時間上有小分歧),可以合意聲請法院直接裁定。法院不會照搬你們的協議,它會自己調查事實、參考調解委員意見和家事調查官報告,然後做出裁定。但因為雙方的基本方向一致,法院的裁定通常不會偏離太遠。這條的價值在於:省掉了完整裁判程序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同時法院的職權調查確保了結果不會只是「大人方便,小孩倒楣」。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為調解與裁判間之橋接性程序,允許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事項(如監護權、親子關係確認)在意思甚為接近時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後做成裁定,兼顧程序經濟與公益職權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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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意裁定跟調解成立有什麼不同?▾
最大的差別在於「誰說了算」。調解成立是雙方完全合意,內容由當事人決定。合意裁定是雙方同意交給法院決定,法院依職權調查後做出裁定,內容可能跟你們原本的想法不同。調解成立適用於可以處分的事項(如財產分配),合意裁定適用於不能處分的事項(如監護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案件同時涉及兩種事項,可以把可處分的部分用調解成立鎖定,不可處分的部分用合意裁定處理,雙管齊下最有效率。
Q2法院一定會照我們的意思裁定嗎?▾
不一定。第二項要求法院必須自己調查事實和證據,參考調解委員和家事調查官的意見。特別是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法院首先考慮的是「子女最佳利益」(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不是父母的意願。但因為你們的基本方向一致,法院裁定通常不會差太遠。內行人提示:家事調查官的報告在法院裁定中份量很重,如果你對調查官的結論有意見,第二項給你要求辯論的權利,務必行使。
Q3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是什麼?▾
家事程序中調解與裁判之間的橋接性程序,雙方對不得處分事項意思接近時可合意請法院裁定,省下完整訴訟程序時間。
Q4什麼叫不得處分之事項?▾
涉及公益、身分關係不容當事人自由處分的事項,包含監護權、親子關係確認、收養關係終止等。法律不讓當事人自己決定,必須法院裁定。
Q5合意聲請裁定跟調解成立差在哪?▾
合意裁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後裁定(用於不得處分事項),調解成立由雙方完全自主合意(用於得處分事項)。前者最終決定權在法院,後者在當事人。
Q6什麼是家事調查官?▾
司法院編制下協助家事法官調查家庭背景、子女意願、親職能力的專業人員。本條合意裁定程序中其報告份量很重。
Q7合意聲請裁定怎麼啟動?▾
在家事調解程序進行中,雙方共同向調解委員或法官提出合意聲請即可。調解一旦終結(成立或不成立)就不能再走這條路。
Q8合意裁定的法院職權調查流程?▾
法院參酌調解委員意見、安排家事調查官進行家庭訪視與子女會談、使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
Q9走合意裁定要付多少費用?▾
調解費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收取(通常數千元),裁判費依施行細則計算,比完整裁判程序便宜許多。律師費視個案而定。
Q10怎麼證明雙方意思甚為接近?▾
提出已達成共識的事項清單與尚有分歧事項清單,調解委員的紀錄、雙方往來文書、書面協議草案都是有效證據。
Q11合意裁定 vs 調解成立 vs 完整訴訟,怎麼選?▾
可處分事項(財產、贍養費)有共識用調解成立;不得處分事項(監護權、親子關係)有共識用合意裁定;雙方對立用完整訴訟。
Q12合意裁定 vs 第 36 條適當裁定差在哪?▾
第 33 條處理不得處分事項合意裁定(法院須職權調查),第 36 條處理得處分事項調解不成立的裁定(法院依職權選擇適當方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feature | applicability | court_role |
|---|---|---|---|
| 合意裁定(第 33 條) | 雙方合意聲請法院裁定 | 不得處分事項(監護權、親子關係等) | 依職權調查並最終裁定 |
| 調解成立 | 雙方完全自主合意 | 得處分事項(財產、贍養費等) | 法院僅作成調解筆錄確認 |
| 完整裁判程序 | 雙方爭執進入訴訟 | 兩造對立、無共識 | 完整辯論、舉證、調查後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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