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3 條(合意聲請裁定)
- 1.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
- 2.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
- 3.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為合意聲請裁定程序,雙方對不得處分事項意思接近時可請法院直接裁定,省下完整訴訟時間。
Q · 家事調解差一點就成功但卡在無法處分事項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當事人對監護權、親子關係等不得處分事項的方向已甚接近時,可以合意聲請法院直接裁定,跳過完整裁判程序。法院須依職權調查事實、參酌調解委員與家事調查官意見,因此裁定可能不完全照雙方協議,但通常不會偏離太遠。這條讓接近共識的當事人省下半年到一年的訴訟時間。
白話解讀
監護權歸誰、親子關係存不存在,這類事情你不能像分財產一樣自己決定(法律上叫「不得處分之事項」),必須法院說了算。正常流程是調解不成立後走完整的裁判程序,可能拖上半年到一年。但這條開了一條密道:如果你們雙方在調解中已經「差不多」達成共識(例如都同意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只是在探視時間上有小分歧),可以合意聲請法院直接裁定。法院不會照搬你們的協議,它會自己調查事實、參考調解委員意見和家事調查官報告,然後做出裁定。但因為雙方的基本方向一致,法院的裁定通常不會偏離太遠。這條的價值在於:省掉了完整裁判程序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同時法院的職權調查確保了結果不會只是「大人方便,小孩倒楣」。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33 條為調解與裁判間之橋接性程序,允許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事項(如監護權、親子關係確認)在意思甚為接近時合意聲請法院裁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後做成裁定,兼顧程序經濟與公益職權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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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事事件法 33 條是什麼?▾
調解與裁判之間的橋接程序,雙方對監護權等事項意思接近時可合意請法院裁定...
Q2合意裁定跟調解成立差在哪?▾
合意裁定是雙方同意交給法院決定(不得處分事項用),調解成立是雙方自己決定(可處分事項用)...
Q3什麼叫不得處分之事項?▾
涉及公益不容當事人自由處分的事項,如監護權、親子關係確認、收養關係終止等身分關係...
Q4合意裁定怎麼聲請?▾
在家事調解程序進行中,雙方共同向調解委員或法官提出合意聲請即可啟動...
Q5法院一定會照我們意思裁定嗎?▾
不一定,法院須依職權調查、參酌家事調查官報告,特別涉及未成年子女時以子女最佳利益優先...
Q6合意裁定可以抗告嗎?▾
依本條準用第 34 條規定可抗告,抗告期間依一般抗告期間規定 10 日...
Q7祖父母可以加入合意裁定程序嗎?▾
本條第三項準用民事訴訟法訴訟參加規定,利害關係人(包含祖父母)可以聲請參加表達意見...
Q8走合意裁定要付調解費和裁判費嗎?▾
調解費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收取,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比完整裁判程序便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feature | applicability | court_role |
|---|---|---|---|
| 合意裁定(第 33 條) | 雙方合意聲請法院裁定 | 不得處分事項(監護權、親子關係等) | 依職權調查並最終裁定 |
| 調解成立 | 雙方完全自主合意 | 得處分事項(財產、贍養費等) | 法院僅作成調解筆錄確認 |
| 完整裁判程序 | 雙方爭執進入訴訟 | 兩造對立、無共識 | 完整辯論、舉證、調查後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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