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4 條(裁定應附理由、抗告及再抗告程序之準用)
- 1.法院為前條裁定,應附理由。
- 2.當事人對於前條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執行。
- 3.抗告法院之裁定,準用前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 4.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
- 5.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四百七十五條及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 34 條建立合意裁定三層救濟:裁定須附理由、可抗告且抗告中停止執行、再抗告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Q · 家事裁定不服怎麼辦?要先照做嗎?
依家事事件法第 34 條第 2 項,當事人對合意裁定不服可於送達後 10 日內提抗告,且抗告期間原裁定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執行。代表你不用一邊忍受不公平裁定一邊上訴。第 1 項要求裁定必須附理由,理由欄就是你抗告攻擊的切入點;第 4 項再抗告門檻提高為「違背法令」,純粹事實爭執不能再抗告。
白話解讀
法院依第33條做出裁定後,結果可能跟你預期的不一樣。孩子的探視方案不是你希望的那樣,或者主要照顧者的安排讓你無法接受。怎麼辦?這條是你的安全網。第一項要求法院的裁定必須附理由。這不是形式要求,是讓你看清楚法院「為什麼這樣判」,才知道上訴的時候要攻擊哪個點。第二項給你抗告的權利,而且在抗告期間,原裁定原則上暫停執行。這代表你不用一邊服從一個你認為不公平的裁定,一邊等抗告結果。第四項和第五項處理再抗告(對抗告法院的裁定再挑戰),但門檻提高了:你必須主張「違背法令」才能再抗告,不能只是對事實認定不滿。整套設計是三層防護:裁定必須說理、不服可以抗告、抗告中原裁定暫停。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 34 條為家事合意裁定的救濟總則性規範,建立三層保護機制:第 1 項要求法院做出第 33 條合意裁定時必須附理由、第 2 項賦予當事人抗告權並使原裁定於抗告中停止執行、第 4 項至第 5 項限制再抗告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審程序,構成台灣家事程序中「合意裁定不服」的核心救濟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事裁定多久內要抗告?▾
送達後 10 日內,逾期裁定確定不能再救濟
Q2抗告期間原裁定還要照做嗎?▾
原則上不用,第 2 項明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Q3再抗告跟抗告差在哪?▾
抗告不滿就能提,再抗告必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Q4裁定書沒寫理由可以抗告嗎?▾
可以,第 1 項強制要求附理由,未附本身就是抗告理由
Q5家事裁定的抗告法院是哪個?▾
原裁定地方法院的上級法院(高等法院家事法庭)
Q6什麼叫違背法令?▾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事實爭執不算
Q7抗告要繳裁判費嗎?▾
家事非訟事件抗告新台幣 1,000 元,與訴訟費用結構不同
Q8再抗告一定要請律師嗎?▾
法律未強制但強烈建議,再抗告是法律審需精準指出法令違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抗告(第 2 項) | 再抗告(第 4 項) |
|---|---|---|
| 提起門檻 | 不服即可 | 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
| 審查範圍 | 事實 + 法律雙審查 | 僅法律審,不重新認定事實 |
| 受理法院 | 高等法院家事法庭 | 最高法院 |
| 期間 | 送達後 10 日 | 送達後 10 日 |
| 原裁定執行力 | 停止執行 | 準用前項規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