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4 條(裁定應附理由、抗告及再抗告程序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為前條裁定,應附理由。
- 當事人對於前條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執行。
- 抗告法院之裁定,準用前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
- 前項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四百七十五條及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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