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5 條(裁定之效力、再審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 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 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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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ang76830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1項「裁判」與本案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之謂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