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第 35 條(裁定之效力、再審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準用)
- 1.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 2.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 3.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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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合意裁定確定後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含既判力、執行力、對世效力,並保留再審與第三人撤銷救濟途徑。
Q · 家事合意裁定確定後,對方不照做怎麼辦?
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一項,合意裁定確定後與確定裁判有同一效力,可直接持確定裁定正本與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再走訴訟程序。三重效力:既判力(不能再告同件事)、執行力(直接強制執行)、對世效力(第三人也要尊重)。
白話解讀
第33條的合意裁定走完所有救濟程序(或者沒人抗告期限就過了)之後,它就「確定」了。確定之後呢?第一項給出了一個份量極重的答案:跟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這代表三件事。第一,既判力:同一件事不能再打了,對方不能拿同樣的理由重新起訴。第二,執行力:如果對方不遵守裁定內容(不讓你探視、不付扶養費),你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另外打官司。第三,對世效力:身分關係的裁定效力不只拘束你們兩個人,第三人也要尊重。但確定不代表完全沒有翻盤機會。第二項準用民事訴訟法再審規定,如果裁定有重大程序瑕疵或發現新證據,你可以聲請再審。第三項更特別:受到裁定效力影響的第三人(例如祖父母的探視權、其他繼承人的分配比例),可以準用第三人撤銷訴訟的規定聲請撤銷。
法律定性
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範第33條合意裁定確定後之法律效力,建立三層架構:第一項賦予與確定裁判同一效力(含既判力、執行力、對世效力),第二項保留再審途徑(準用民訴第五編),第三項保留受裁定效力影響第三人聲請撤銷原裁定之權利(準用民訴第五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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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事裁定確定後對方不配合怎麼辦?▾
持確定裁定正本與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子女交付有特別執行方式。
Q2家事合意裁定確定還能翻案嗎?▾
可。第二項準用民訴再審規定(須法定事由);第三項允許受影響第三人聲請撤銷原裁定。
Q3家事裁定再審要什麼條件?▾
準用民訴第496條法定事由:發現偽造證據、法官應迴避未迴避、判決基礎變動等11款情形。
Q4第三人撤銷裁定的期限?▾
準用民訴第507-1條:知悉裁定後30日內,且裁定確定後不得逾5年。
Q5確定裁定與確定判決效力一樣嗎?▾
一樣。第一項明文「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三重效力(既判力、執行力、對世效力)全等價。
Q6家事強制執行裁判費要繳嗎?▾
聲請強制執行繳執行費(請求金額0.8%),與民事訴訟裁判費不同。
Q7監護權裁定對方拒絕交付小孩?▾
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以下特別執行程序,法院先定期限命履行,逾期可處怠金或直接強制。
Q8情事變更可以改裁定嗎?▾
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另聲請改定(不是再審),實務上比再審成功率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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