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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 35 條(裁定之效力、再審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準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十三條裁定確定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2. 前項確定裁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3. 第一項確定裁定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之規定,聲請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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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7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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